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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两家银行被罚!贷款三查出事,单一客户超10%,都在同一省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和讯名家   更新时间:2018/5/10 15:13:35  

  昨日晚间,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3个内蒙古银监局辖区内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涉及两家银行。 其中2个为兴安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告,涉及单位为兴安盟科尔沁包商村镇银行,涉及金额为45万元。另外一份则是包头银监分局对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燕英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4月16日对其作出警告处罚。3张罚单均涉及贷款违法违规行为。银行因贷款超规被罚具体来看,由于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兴安银监分局对兴安盟科尔沁包商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0万元的决定。张向阳、徐涛、汤天波因负有直接责任受罚,合计罚款15万元并被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显示,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第项,基金君查询出该项内容为:“未遵守资本充足率、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贷款比例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某金融机构银行业研究员表示,根据我国银监会制订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为最大一家客户贷款总额与资本净额之比,不应高于10%。比如该家银行资本净额为10000万,则1000万贷款的集中度为10%。从监管指标要求看,单一客户集中度不能超过10%。

  根据金融学理论,资产分散能降低风险。如果贷款过于集中于某一个行业、地区、客户或贷款类型的话,就会产生贷款集中的风险。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了。

  今年1月,《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并于5月4日正式发布。按照此次颁布的《办法》,对于非同业单一客户,《办法》重申了商业银行法贷款不超过资本10%的要求。

  此前,已有多家银行因贷款超规被罚。例如,今年3月14日,吉林银监局公布对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春城大街支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改行因该行存在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被罚30万。近日吉林农安农商行也因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超比例被罚30万元。

  资料显示,兴安盟科尔沁包商村镇银行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3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向阳。根据天眼查数据显示,该公司此前爆发了多起风险问题,2017年,发生2起因确认合同无效纠纷被他人或公司起诉的案件,2016年因为逃避缴纳税款被兴安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此外,该银行还因纠纷起诉了多家公司,2018年2月因抵押合同纠纷被他人或其它公司起诉。

  多次受罚后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再遭警告

  对内蒙古银行包头分行燕英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其对包头分行贷款“三查”制度执行不到位负直接责任,包头银监分局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处罚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项显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贷款“三查”制度是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有利于贷款人较为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借款人经营状况以及贷款的风险情况,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保障银行信贷资金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内蒙古银行今年已多次遭银监会处罚。2月11日,内蒙古银行因违规发放贷款、单一集团客户贷款超比例两项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分别罚款30万元。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内蒙古银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虚假资产转让被罚30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内蒙古银行成立于1999年11月19日,是由13家城市信用社股东和其他企业法人共同以发起方式组建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贾埃兵。2009年9月8日,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中国基金报。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常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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