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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银行理财产品屡遭诟病 产品有缺陷夸大收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4/3/28 7:21:37  

黄先生称,理财经理在介绍时表示,这两款产品最高年利率高达15%,并且没有任何风险。但产品到期后分别只拿到4%和2%的收益。

被诉”销售误导年化收益率不及银行定存

  近日,有媒体报道,2011年4月江苏黄先生在收到东亚银行的理财产品推荐短信后,便去东亚银行南京分行咨询。在东亚银行理财经理赵经理的推介下,其购买了东亚银行的“步步为盈”和“牛熊双盈”系列的两款产品。

  黄先生称,理财经理在介绍时表示,这两款产品最高年利率高达15%,并且没有任何风险。但产品到期后,黄先生的“步步为盈”、“牛熊双盈”分别只拿到4%和2%的收益,跟当初所提的15%相差甚远。黄先生认为,当初赵经理在推销时夸大收益,误导消费者,最后自己所得利息不如同期银行存款收益高,而且两三年来这一大笔资金都动不得。

  对于黄先生的投诉,东亚银行进行了回应,据《投资快报》报道,东亚银行明确表示,“‘黄’姓客户系我行南京分行客户,该客户在购买‘牛熊双盈15’产品时已与我行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清楚明白产品风险。客户称我行向其宣称‘最高年利率高达15%,并且没有任何风险’的情况并不属实。我行从未承诺客户预期的投资收益,也从未承诺无风险。”

  东亚银行还进一步说明,黄先生在银行购买的“步步为盈部分保本TM39”获取了10%的年化收益。同时,“牛熊双盈15”理财产品也派发了相当于投资金额6.68%的回报率,并非黄先生所说的“4%和2%的收益”。

  虽然,黄先生指出的4%和2%的收益未具体说明是产品的年化收益率还是整个投资期内的累计收益,但是东亚银行提到的10%和6.68%分别是指三个月投资期获得的年化收益率和三年的累计收益率,如果计算单位都统一为年化收益率,则6.68%的三年累计收益则表示年化收益率为6.68%/3,约等于2.23%,仍是低于银行定存的。

  据了解,对于后续处理,东亚银行表示近期一直在与黄先生见面沟通,解决纠纷。

  设计疑有缺陷 5年亏60%

  无独有偶,去年也曾有媒体曝光投资者认为东亚银行理财产品存在销售误导情况。据该媒体报道,2007年9月,东亚银行推出了一款可转换非保本QDII产品——“利财通”投资产品系列1,挂钩的是4只预期将受惠于中国利好势头的香港H股:复星国际、大唐发电、中国人寿及招商银行。在该产品说明书上写着,在16个观察日,只要挂钩篮子股票内最逊色股票的表现下跌小于8%,“触发事件”发生,投资产品将提早到期及终止,投资者可取回全部本金及额外获取年收益率15%的红利收益。即使结算日最逊色股票的表现下跌多于8%,只要在整个1.5年的投资期内,每个交易所营业日所有股票的表现未曾下跌多于30%,投资本金仍获100%保证。

  投诉东亚银行的投资者表示,“2007年9月,我花40多万元买了‘利财通’投资产品系列1。当时宣传说可能2个月后就能结束,哪知合同由1.5年延期至6年,亏损最严重时亏了90%。如今5年多过去,现在赎回的话,还只有不到13万元。”投资者认为,该产品宣传时有严重的误导性,并且还存在设计不合理的问题。

  被指不实宣传 5年收益为零

  2012年,一位骆姓投资者也曾投诉称在购买东亚银行理财产品如意宝4时被客户经理的不实宣传欺骗。五年间,理财经理没和他有任何沟通,当初承诺的人民币升值补偿等收益没有得到兑现,2007年投入的3万美金只拿回本金;而同时购买的产品利财通则亏损了70%。

  骆先生购买的“如意宝4”是东亚银行2007年推出的一款保本型产品,根据产品说明可以看到,其主要是挂钩3只获得标准普尔最高评级的基金,只要挂钩基金击败指数,投资者便可得超额报酬。

  此外,说明书第一页还重点强调了三点,“投资挂钩标的不必动用投资者本金,投资资产可同时赚取美元LIBOR拆息收益。”、“人民币升值保护机制,每半年观察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变化,根据人民币升幅最高派发4%的投资收益。”、“连动资产配置策略,每天动态检视调节投资资产与固定收益资产的配置,最高可以作2倍的杠杆投资,同时达至保本和理想资产配置的效果。”但是在骆先生事件发生之后,东亚银行相关部门却表示,“市场极其不好的情况下投资资产配置可以低至0,比例小于30%就没有人民币升值补偿。”

  操作流程存漏洞两年三成被告

  除上述三起案例外,中国经济网记者梳理发现,2010年以前东亚银行就已经多次因为理财产品问题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2009年4月,北京朱女士和王先生诉东亚银行“利财通”理财案在北京东城法院合并审理,原告称银行方面不仅在宣传上用“固定收益”误导客户,还在客户提出止损后不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损失,存在明显的过错。

  同一年,上海市民周宏义也选择法律维权。周宏义提供的法庭材料显示,他签署相关购买协议的日期是2007年9月11日,而需要提前做的风险测试和“客户适合度评估表”,却在9月20日才正式签署。同时,另外一个重要的文件“条款与章则”理应在签委托协议的时候给消费者,可这个关于产品的重要文件,周宏义却是在诉讼开始后才看到。

  2008年12月,杨家辉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东亚银行未尽风险提示义务,将非保本产品“基汇宝”宣传为固定收益类产品,导致其本金亏损。杨家辉在法庭举证说,东亚银行并没有进行客户适合度评估,所有的选项都是由东亚银行在2007年6月21日私自填写的。委托协议书也只看到了最后的两页,前面所有的条款,银行业务人员并没有进行解释,各种空白选项也是由银行工作人员根据银行的意思填写的。而且他是在6月19日签订的协议,银行出具的却是6月21日的协议。杨家辉认为,东亚银行既没有进行风险提示,也没有进行正确的适合度评估,而且没有向其提供任何理财计划明细记录。所以,由此产生的亏损应该由被告东亚银行承担。

(责任编辑:DF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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