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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两次催收仍未还可追刑责

2010-7-7 14:41:31  文章来源:杭州网  作者:佚名
关键词:信用卡 刑责
核心提示:

小郎1988年生人,余杭人。他万万没想到的是,自己对银行催收行为的毫无回应,竟构成诈骗,惹来牢狱之灾。

  这事还得从2008年说起。那时,小郎分别向深圳发展银行余杭支行、中国农业银行余杭支行、中国民生银行余杭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各1张,并使用该三张卡进行消费、取现。后来,分别透支本金人民币2142.35元、4970.34元、18733.19元(共计25845.88元),未按规定期限归还。

  2009年六七月,深圳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形式对其进行催收。2009年8月起,中国民生银行的工作人员多次以电话、上门等形式向其进行催收,小郎3个月内均未还款。

  其实,起先小郎用信用卡消费还是会还款的,后来实在是没有钱了。于是,小郎在2009年4月份开始就不还款了。虽然每个月小郎都接到银行的电话和短信,但小郎应付着,没有还款行动。

  再后来,小郎的手机停机了,而人又在外地,更加对此事不上心了。之后的某一天,父亲告诉他,银行的人到家里来催缴过两次。小郎仍不当回事。

  同年12月7日,中国民生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小郎在消费透支后,催收超过三个月以上,而且还恶意躲避银行催缴,他的行为有明显的非法占有银行资产的目的。同日,余杭警方,在余杭经济开发区某旅馆内将小郎抓获。

  在讯问时,民警问及小郎为什么有了信用卡还要再一张张办。小郎表示,已经使用的信用卡在催缴卡债,而自己是无业人士,身边又没钱,就再去办理了其他银行的信用卡。

  看着这20出头的小年轻,大家或许会疑惑他的钱用哪去了。小郎交代,他取现的一部分钱用于还之前欠的卡债,另一部分就用于日常吃饭、唱歌等开销。

  案发后,至2010年3月6日,小郎的全部信用卡透支款息由其家属分三次结清。

  余杭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在生活中办理、使用信用卡已十分普遍,于是社会上如小郎一样没有固定工作但却有较大的日常开销的朋友,看到信用卡办理方便,刷卡消费、取现即轻松又潇洒,就通过办理多张信用卡,以不同信用卡间的透支所取得的还款时间的差别获取暂时的物质满足。

  但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办理信用卡的后恶意透支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起先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又对此作出解释,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广大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时,应注意还款日期,及时还款,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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