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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报客户不良信用 法院判银行赔5000元

2010-11-19 15:26:34  文章来源:新法制报  作者:佚名
关键词:不良信用 法院 银行
核心提示:

 [案例]今年3月,一直在做生意的焦先生因经营业务需要,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发现该银行所属的另一家支行将其列入了不诚信的名单。更让他不可思议的是,银行还将名单载入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由于急着用钱,焦先生又找了几家银行申请贷款,但都没有贷到款。

  焦先生多次要求银行从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删除他的名字,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但均被该行拒绝。

  无奈之下,焦先生将某银行告到法院,请求判决某银行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删除他的名字,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庭上,焦先生称,自己从2004年8月到2007年12月确实向某银行贷过4次款,但都按时还了。然而,银行方面称,焦先生共有5笔贷款,4笔已归还,有一笔1999年3月9日在下设的某分理处办理的5万元贷款至今没有归还。

  [说法]法院认为,银行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焦先生在1999年3月9日向其下设的银行分理处贷款5万元的事实。银行将虚假的贷款信息报送给了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的征信服务中心,使得焦先生的个人信用报告中有不良信用记录。此行为导致焦先生在社会的信用评价被降低,且使焦先生无法再次获得任何银行的贷款,该行为侵害了焦先生的名誉权。

  法院判决该银行删除焦先生的不良记录,以恢复焦先生的名誉,同时由银行赔偿焦先生5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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