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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力挺民间借贷 贷款利率不得超银行利率4倍

2011-11-11 10:18:26  文章来源:天府早报  作者:佚名
关键词:民间借贷 央行 贷款利率 高利转贷罪 银行利率
核心提示:央行有关负责人10日专门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郭田勇表示,当前应该要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包括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央行有关负责人10日专门就“民间借贷”这一焦点话题接受官方媒体采访,力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央行还借此公开表态称,“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这令坊间相信,监管当局将相继出台放宽民间借贷经营限制的新政,在加强监管的基础上,允许隐于民间的巨量资本“转正”,从而在中国逐步建立起一个多元化的融资体系。

  民间借贷

  具有制度层面合法性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筑了民间借贷合法存在与发展的法律基础和制度环境。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有自由借贷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间借贷关系都受法律保护。如果违约,可以协商,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洗钱、金融传销、暴力催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贷款利率

  不得超银行利率4倍

  央行有关负责人表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

  小额贷款公司

  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央行有关负责人还表示,民间金融有其自身特点和优势,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特别是缓解了一些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有利于形成多层次信贷市场,是满足各类市场主体融资需求的一个补充渠道。

  对于民间借贷,应区别对待、分类管理。随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的发展,应该将这类经批准从事专业放贷业务的机构或组织从一般意义的民间借贷主体中分离出来,作为专业放贷人对待。

  声音>>>

  将有3万亿-4万亿合法流入信贷市场

  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高级经济师周景彤接受采访时表示,民间资本确实需要“规范化、阳光化和国民化”。

  周景彤预计,一旦中国放宽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将会至少有3万亿-4万亿人民币资本合法流入信贷市场。他强调,正是由于民间资本缺乏有效和多元的投资渠道,才转向炒作房地产、炒作金融产品、炒作农产品这种放空实体经济的 “未富先空”现象,因此“堵不如疏”。

  缓解小企业融资难利率市场化是关键

  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采访时也表示,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热,确实值得中国央行和监管机构反思:“为什么这么多人从事民间借贷,甚至击鼓传花、乐此不疲,究其根本,还是因为”正门“开的太小了”。

  郭田勇表示,当前应该要从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上做文章,包括进一步降低金融机构准入门槛,将金融领域对民间资本开放,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

  他表示,惟有如此才是治本之策,从而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并转移民间资本对各种“炒作”的注意力,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民间借贷问题,并真正让高利贷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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