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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做好营业场所安全工作的几点建议

2009-9-29 10:20:04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王惠敏  【字体:

近年来,人们的维权意识普遍提高,不仅对银行的储蓄业务的合规性提出更高要求,针对银行营业场所内客户人身及财产安全的索赔案例也时有发生。银行作为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对进入营业场所人员的人身和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2003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经营活动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就对直接面对客户的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提出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如下:  

   

1、要在营业场所配置足够的安全设施和保卫人员,建立安全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外,还要注意提高员工的安全服务意识和技能。要不定期进行安全防范演练,让员工明了可能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知晓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采取的相关制止措施,主动对受害人及时予以救助,避免因怠于采取安全保障措施而导致承担赔偿责任。  

2、要加强对“ 一米 线”秩序的管理,对已经或者正在发生的危险,进行积极的救助避免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当消费者在经营者的服务场所受到外来侵袭发生危险时,经营者的保安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的发生。现在大多银行都设立等待区,客户取号后入座等待。但在人多时,或在无叫号机、排队等待的营业场所,大堂保安人员就要注意维护秩序,避免客户财产在“ 一米 线”内遭到损失。2004年的一个案例中,“ 一米 线”成为被法官认定的保护客户商业秘密、财产安全的界限,且有可能成为今后法院衡量银行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的参照标准。在该件银行客户诉保安公司(大堂保安人员派出单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判定银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认定银行存在过错的原因之一就是该案中犯罪分子进入银行设定的 一米 线时,保安人员未予以干涉,丧失了及时发现与制止不法侵害的可能  

2、注意对不安全因素做出明显的警示、劝告、说明提示。如在醒目位置设置、张贴“请注意保管好您的个人物品”、“请离开时注意携带好您的物品”、“小心地滑”、“小心玻璃”等警示字样;在玻璃门上贴防撞条;在雨雪天气尤其注意提示“地滑”提示;对松动的玻璃门窗及时维修;按时记录、保存客户交易的录像带;及时清理营业场所地面杂物及障碍物等。以防止引发类似客户滑倒造成人身损害赔偿案、客户遗留物品被人拿走后要求银行赔偿损失案、门玻璃掉落划伤客户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等诉讼案件的发生。  

3对自助银行及独立设置ATM机的环境状况的安全性加强维护。如安装摄像机、清除障碍物、清理虚假广告、设置防窥装置,及时修理无法正常关合的自动门、加强照明设施管理、加强独立ATM机的辅助栏杆、台阶等设施的管理等,避免客户因银行服务设施、服务环境的问题遭受损害、伤害而引起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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