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经常在媒体看到这样的案例:银行卡持卡人透支后长期拖欠不还,银行就持卡人的透支债务进行起诉。在诉讼标的中,持卡人银行卡透支的本金并不多,但二、三年下来,该透支本金产生的利息、复利、滞纳金等合计数额巨大,有时是本金的几倍。鉴于案例的特殊性,这样的案例,尤其是透支利息复利的收取往往在社会上引发广泛关注。那么银行卡透支利息复利应如何收取呢?依照相关规定,对贷记卡透支可以按月记收复利,对准贷记卡(即人们常说的信用卡)透支不应收取复利。下面从不同银行卡透支的性质、特点简要分析如下: 一、应明晰银行卡的分类及透支的特点 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也就谈不上透支利息。这里所说的银行卡主要指信用卡。信用卡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可见,贷记卡和准贷记卡都存在透支问题。 二、应明晰贷记卡与准贷记卡透支的不同性质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主要指消费)可以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特别优惠。免息还款期待遇是指银行记账日至发卡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最低还款额待遇是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有困难的,可按照发卡银行规定的最低还款额还款。但是,贷记卡持卡人在支取现金时,以及准贷记卡透支时,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三、对贷记卡透支可以按月记收复利,对准贷记卡透支不应收取复利。 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曾有过相关批复。按照高法《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可否计算复利问题的批复》规定:关于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2)298号《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作了规定,应当按该办法规定的方法计算。该办法对透支利率的规定已含有惩罚性质。所以,信用卡透支利息不应当再计算复利。笔者分析,此处的信用卡指早期的信用卡,即现在的准贷记卡,不包含贷记卡。 人民银行于1996年4月1日起颁布实行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2〕298号文)同时废止。同时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可见,新办法对透支利率规定的惩罚性质更加明确。 随着贷记卡的发展,人民银行于1999年对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利息收取的方法有了更明确的规定: 1999年三月一日 起 施行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第二十三条:“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可见,贷记卡透支按月可以记收复利。 同时,1999年版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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