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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焦作分行三宗违法遭罚 延时支付吸存

2019/1/15 10:24:48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文章简介:《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监局焦作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焦银监罚决字〔2018〕17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延时支付吸存,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于投资,以贷转存。焦作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第四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21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第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银行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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