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农银行方面提起上诉但被驳回。判决生效后,地利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从秦农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3500万元。 在被强制执行3500万元的扣款后,2017年3月,秦农银行再次提起诉讼,对枣园村委会、未央宫街道办及刘某行使追偿权。 秦农银行的上诉经历二审。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既有民事判决认定,未央宫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有义务保障储户存入资金的安全,对于储户的资金使用负有更为严格的审查义务。秦农银行未央支行在办理高达2000万元、1800万元的大额转账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未对两张转账支票上所盖“刘某印章”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进行严格审查,致使涉案账户资金流失,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该案中秦农银行未央支行与枣园村委会双方应承担各半责任。现银行方面已实际承担了全部责任,超过自己应付责任的份额,故其有权向枣园村委会追偿3500万元的一半即1750万元,枣园村委会应承担50%责任。 一审判决后,银行方面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秦农未央支行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责任大小。 法院认定,鉴于本案刘某印鉴需借助检验仪采用显微观察及重叠比对检验,方能发现印文的细微特征差异,应适当减轻秦农银行的侵权责任,由秦农银行承担40%的赔偿责任,故二审法院判决枣园村委会支付秦农银行2100万元损失及相关利息。 此后,秦农银行未央支行提起再审,但于今年9月22日被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并作出了本案的终审判决。该法院指出,本案中如枣园村委会严格依照与地利公司的合同审核款项用途,不向秦农银行提示付款;如秦农银行审慎比对刘某印鉴与预留印鉴,审查出两枚印鉴不一致,案涉3500万元就不会流失,故维持原判。 据西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具的一份裁判文书显示,此案涉及的未央宫农村财务服务中心主任王某、会计赵某、任某等人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而此案中的地利公司原总经理刘某,故意犯罪后携款潜逃,截至2018年12月仍属在逃,已作另案处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