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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电话银行年费遭遇“合法性”质疑

2010-9-16 10:19:35  文章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关键词:工行 电话银行 年费
核心提示:

9月15日上午9点,一起关于客户诉工行返还“电话银行年费”的案件在上海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开庭审理。在长达2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后,被告工行在法官的询问下,表示愿意和解,但原告陆女士不同意。一审结束后,法院并未作出最终判决。法院方面表示,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均需要核实。

各执一词

法庭上,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银行是否应该收取客户电话银行年费。记者了解到,陆女士于2005年12月29日在工行开通网上银行业务。自2006年起开始使用该信用卡电话银行的转账功能,工行于2008年、2009年和2010年分三次扣取了陆女士电话银行年费12元,总共36元。

“我收到工行账单后,多次与工行联系,要求返还这笔费用,但工行方面称,因其已经发布公告,收费合法,拒不返还。”陆女士在起诉状中表示,工行的收费行为既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依据。“工行这笔收费存在过错,且导致自己蒙受利息、工商查档费、交通费等损失。”陆女士称。

而工行上海市分行提供的答辩状称,原告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就与工行签署了《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并明确表示愿意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该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客户办理电子银行业务,须按电子银行业务收费标准支付相关费用。而收费标准明确:个人电话银行年服务费为12元。也就是说,陆女士申请注册了电话银行业务后,有义务缴纳年费。

昨日,记者拨打工行客服热线95588,工作人员告诉记者,2007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电话银行客户,从2008年12月1日起收取年费。而柜面注册客户收取年费12元,电话自动注册客户收取年费6元。

违反上位法?

由于双方在基本事实和法律援引上各执一词,互不退让,庭审一度陷入僵局。

工行答辩的理由之一是依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其收取年费是合法的,并且工行已向上海银监局报告过。

为此,原告代理律师吴冬当庭就指出,该办法涉嫌违反上位法,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依法审查该暂行办法的书面申请。

吴冬在“请求国务院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依法进行审查的申请书”中指出,《暂行办法》与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有明显冲突,银行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公权力已擅自授给了商业银行

申请书认为,银监会、发改委制定《暂行办法》的时间早于全国人大修订《商业银行法》的时间。《商业银行法》明确表示商业银行手续费实行政府定价,而《暂行办法》却实行市场调节价,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根据《立法法》第88条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管是废止还是修改,《暂行办法》都不能再无限期地暂行下去了。”吴冬说。

3年收取年费1亿

据吴冬透露,工行在上海地区的电话银行注册客户有300余万,也就是说,仅在上海地区,工行每年就扣取了客户3600万元的电话银行年费。

“以当事人陆女士被扣3年可以推断,工行3年就已收取了1亿元的电话银行年费。”吴冬说。

“我随机调查发现,工行很多客户从来就没有使用过电话银行业务,而且很多人完全不知道自己每年被扣了12元年费。”吴冬表示。

在吴冬看来,工行收取12元的年费不合法。“就算上海银监局同意工行收取电话银行年费,但也不表明政府就同意工行可以从客户的账户上直接扣除。”他说,“工行应该通知客户,让客户行使是否接受该项服务的选择权。”

“当事人陆女士2005年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工行的柜面经理曾明确告知过她,工行的电话银行服务是不收费的,建议陆女士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一并开通电话银行业务,基于对工行的信赖,陆女士才选择开通了电话银行。”吴冬说,时隔3年,工行就擅自收取电话银行费用,并且也从未告知陆女士,更不管其是否实际使用电话银行业务。工行的行为既属于欺诈,又属于强制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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