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担保贷款一直是各家银行贷款的主要担保方式。 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商业化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提高。但自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实施后,担保财产范围扩大,简化了担保物权登记、缩短了担保物权时效、增加了担保物权条件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的比变化,从基层金融机构在办理担保贷款情况看,没有完全适应新法律变化,给银行贷款留下了风险隐患。 一、近年来担保贷款基本情况 担保贷款是金融机构贷款的主要方式,且占各项贷款的比重逐年上升,通过调查,抵押物主要包括房屋、土地、机械设备,质押物主要是银行存单。对抵押物价值的评估主要是采取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价,在评价中主要采取实地调查、分析相关资料 。 二、担保贷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抵押物高估。尽管各机构的办理抵押贷款时要求借款单位对抵押品必须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估,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市场信用环境的影响,评估机构存在对抵押物评估价值偏高的现象,导致抵押率上限限制实质上失效,从而影响了金融机构对抵押物价值的判断。 2、金融机构贷后检查制度落实不严。发放贷款后,对抵押物不能定期进行实地调查,抵押物价值评估执行终身制,从贷款发放一直到贷款到期,未能每年或一至三年进行价值重估。金融机构对抵押物价值变化情况不能深入了解掌握,从而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 3、抵押物“一物多抵”。由于金融机构对抵押贷款只注重抵押物的足值,忽视了对借款人抵押物的实值,出现了“一房多卖”、“重复抵押”的情况,增加了信贷资金的风险。 4、学习培训欠缺。金融机构对员工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培训不够重视,相当多的管理人员和信贷员对《物权法》的内容不了解或者掌握不深,在发放抵质押贷款时仍凭经验和传统做法办理。 三、防范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1、建立有效的不动产抵押贷款授信调查制度。制订具体的岗位职责和规范的业务流程,在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首先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调查,将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而不是抵押物作为第一位的还款来源,在第一个关卡减少银行以后可能承担的信用风险。其次,建立不动产抵押贷款授信标准,对于所接受的抵押物,则不仅考查抵押物的静态价值,也要考虑其动态价值,尤其是日后的流通可能性和价值减损问题。 2、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避免单一委托。一方面,应当制定标准合理、规范统一的资产评估标准;另一方面,应当维持资产评估市场的适度竞争。应当鼓励银行在聘请资产评估机构时,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避免单一委托,及时跟踪市场行情,确定房地产在设定抵押之时和变现之时的合理价格,防止银行资产的缩水或流失。 3、健全抵押登记管理制度,搞好抵押贷款清偿工作。对房地产抵押贷款期满,抵押人不能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抵押权人(贷款银行)应当及时向抵押登记部门申请处分抵押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房地产市场内进行公开拍卖。 4、组织信贷人员认真学习《物权法》,掌握抵质押物品的范围、种类,确保银行抵质押物品归属合法是非常必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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