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认罪定刑标准,其中特别对于“内部人”犯罪,规定“减半计算”的从重打击。 按照《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范围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同时,《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敏感信息、重要信息和普通信息,并分别规定了定罪标准,如对于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这些“敏感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0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对于上述两项之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5000条以上即可构成犯罪。《解释》还规定,如果不计算信息数量,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也可构成犯罪。 值得我行员工注意的是,《解释》明确规定,特殊主体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定罪量刑标准比普通人更低。比如一般人提供50条高度敏感信息入罪,如果是从事金融、电信、医疗等部门的人员提供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高度敏感信息的,25条就构成犯罪,也就是减半处理,这体现了对内部人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从重处罚的精神。 综上所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已成为国家目前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监管机构和总行对保护客户个人信息也都提出明确的要求,基层行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员工教育以及员工行为的管控,防范泄露客户个人信息案件的发生;同时,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尤其是在与有关机构合作过程中,如涉及获取客户个人信息、或者向合作方提供客户个人信息的,应符合法律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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