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3年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推动监管职能转变,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中国银监会对《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有关意见和建议与2013年9月9日前已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中国银监会法规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改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设立 第一节法人机构设立 第二节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第三节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内法人金融机构 第四节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 第三章机构变更 第一节法人机构变更 第二节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三节境外机构变更 第四章机构终止 第一节法人机构终止 第二节分支机构终止 第五章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第一节开办外汇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 第二节募集发行债务、资本补充工具 第三节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第四节开办信用卡业务 第五节开办离岸银行业务 第六节申请开办其他业务 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资商业银行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政储蓄银行)等。 第三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对中资商业银行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中资商业银行以下事项须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机构设立,机构变更,机构终止,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决定的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第五条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责任编辑:DF069) 12345...6 下一页 提示:键盘也能翻页,试试“← →”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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