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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酝酿推“信贷流转平台”

2013-8-14 7:43:5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决策层面寄予厚望的“盘活存量”,又有新进展。多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透露,银监会正酝酿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一个名为“信贷流转平台”的系统。顾名思义,该系统能够使银行彼此能够转让信贷资产。 据悉,这个被称为“信贷流转平台

  决策层面寄予厚望的“盘活存量”,又有新进展。

  多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昨日向早报记者透露,银监会正酝酿在银行间市场推出一个名为“信贷流转平台”的系统。顾名思义,该系统能够使银行彼此能够转让信贷资产。

  据悉,这个被称为“信贷流转平台”的系统已经在几家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之间做过几单交易演示,但目前还未正式推出。

  有市场分析人士直言,该系统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一并成为银监会“盘活存量”、支持实体经济的利器。

  而值得一提的是,新系统的意义可能不仅于此。有业内人士告诉早报记者,这两项业务试点也是向银行提供流动性管理能力的工具。

  7月末召开的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一针见血地指出,6月末出现的银行间市场流动性紧张,深层次的原因是银行金融机构流动性风险管理已经跟不上银行业务模式和风险结构的变化。

  “这项工作意义深远。”一位知情人士对早报记者如是说。

  不过,对于银监会的新系统,有一点耐人寻味的是,其实央行早在2010年9月就曾主导推出全国统一的贷款转让系统(全国银行间市场贷款转让交易系统)。但仅仅3个月,银监会向包括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在内的金融机构下发了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被业内人士称为“102号文” ),这一文件的下发直接令市场上已有的几个信贷转让平台(编注:除央行系统外,部分地区也有地方政府主导的交易平台)交易转向清淡。

  信贷转让市场“解禁”

  区别于此前已设立的多个信贷转让平台,银监会酝酿中的系统被称为“信贷流转平台”备受业内关注。

  “102号文规定的主要是信贷资产转让,而‘流转’是可以重新定义的,所以新的系统并不会受到此前监管规定的限制。”一长期从事信贷转让业务的银行人士一语道破其中玄机。

  而在一些熟悉信贷转让业务的银行人士看来,银监会此次拟推出“信贷流转平台”很可能意味着近几年禁锢信贷转让市场活跃发展的监管措施被“修正”或者“革新”。

  监管层的态度出现变化并不难理解。今年决策层面屡屡强调“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支持实体经济,而信贷流转平台无疑是“盘活存量”的重要把手。

  “要做到盘活存量,活跃信贷转让市场是手段之一,这个市场的活跃度与否关键还是在于监管政策、监管层对这一业务的态度。”一受访人士昨日说。

  事实上,今年以来,“盘活存量”可谓动作连连。显见的是,和贷款转让一样受到各方关注的另一个“盘活存量”的重要动作——资产证券化今年以来也进展不小。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亦对此再次重点强调。

  那么,银行可以资产证券化,为何还要信贷流转平台?

  对此,此前就曾有业内人士指出,交易平台使交易能够进入一个规范的市场,加大交易的透明度和信息完整度,提高信贷资产流动性。“银行转让的一级市场做起来之后,流动性充裕了,价格发现准确了,二级市场就可以开始为一级市场交易的贷款进行切割细分了。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必须是要以一级市场发展为基础的。”

  流动性管理新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在业内人士看来,银监会打造的这一新系统也有解决银行流动性管理问题的深意。

  “理想的状态是推动贷款转让的标准化和批量化,成为银行资产流动性管理的一种工具。”一位知情人士说。

  另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从第一次交易演示的结果看,尚未达到上述理想状态,“从技术层面看,系统是成熟的,但是具体的运作模式以及为推进这一新试点的支持政策都还在讨论中,还没有定论。”

  一个值得关注的细节是,据悉,银监会的新系统将在中债登登记和交割。在这之前,中国的信贷资产转让市场一直没采用过类似在中债登登记交割的集中托管方式,包括央行贷款转让系统在内,都采用分散托管的方式运作。

  “从国际经验来分析,贷款资产转让,不一定需要集中的托管方和清算方,比如美国也有比较活跃的贷款转让市场,参与市场的各家金融机构本身就是一个托管人,比如花旗银行是一个托管人,对自己的信贷资产非常清楚,美银美林也是同样的托管人,这个贷款转让市场所要做的是在系统上通过技术手段,使花旗跟美林的贷款信息充分流通和共享——譬如,让他们彼此知晓花旗需要转出的5000万,以及美林美林需要转出的1个亿,而在这5000万和1个亿转让时,只要有一家机构记录下来这笔贷款的转让路径就可以了,并不需要一个真实的第三方机构来计算。”一位长期从事监管信贷转让业务的银行人士说。

  多数受访人士昨日均表示未能理解在这个新系统中安排中债登进行登记交割的用意。

  不过巧合的是,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在7月末召开的2013年上半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暨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议上曾提到要研究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态化发展,其中,中国债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统一做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登记清算工作。

  央行银监会之争?

  针对新系统,还有一点耐人寻味的是,这和此前央行推出的贷款转让系统颇为相似。

  “这其实类似于企业发行债券既可以发企业债,也可以发公司债、中票、短融,来自不同部委的创新。”针对上述银监拟推出的新系统,一受访的银行人士直言,在功能上,上述银监的系统与央行在2010年推出的信贷转让系统所要解决的问题无异。

  不过,现实是,据几位受访的银行人士透露,在上述“102号文”发布之后, 其所在的银行再也没有在央行的贷款转让市场进行过交易,“都停了”。

  受访人士指出,在操作层面,102号文要求资产转入方的银行要与借款人重签协议,确认变更后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其实增加了转让难度,也降低了银行对信贷转让系统的依赖。

  “如此一来,通过系统转让没有太大的意义,因为做一笔贷款转让和做一笔普通的贷款授信的流程环节几乎一样,银行要跟客户重新签合同,还要重新到客户那里去贷前审查,相当于重新签了一个贷款客户。” 除此以外,“102号文”还增设了不少贷款转让业务的前置条件。102号文规定,银行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不得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不得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不得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这意味着同一笔贷款不可以被拆分转让,包括多家银行联合转让的银团贷款,比如说贷款只能是一对一的进行转让,那就意味着你不可拆分,拆分就意味着非常大额的银团的贷款就没法转出去。”上述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银团贷款的,转出方在进行转让时,应优先整体转让给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如其他银团贷款成员均无意愿接受转让,且对转出方将其转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异议,转出方可将其整体转让给银团贷款成员之外的银行金融机构。

  “银监会和央行各干各的,结果很可能是两个系统的交易都挺清淡的,除非银监会对自己出台的文件修正,这可能比较容易做到。”一知情人士昨日如是猜测。

  但对于两个系统之争,业内人士显然不愿评论过多。

  “最最关键的还是监管环境,如何让资产转让活起来。你再多建一个市场、搞一个托管人或者搞两个托管人,都不是问题的关键。盘活存量,现在最需要的是把现有的政策进行优化,让市场活起来。”另一受访人士强调。

  “这是个新生的东西,监管层也会很慎重,在政策的出台上也会做好衔接,现在不好做任何评价。”前述一位知情人士说。

(责任编辑:DF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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