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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修订中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

2013-11-20 8:32:26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11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完善版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

  11月14日,银监会发布了修订完善版的《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银监会表示,此次修订对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的实施必要性、权限设置合理性、监管工作有效性进行了充分评估,就可予取消和下放事项逐条梳理,进一步完善优化了行政许可审查、批准的条件和标准。

  银监会表示,随着中资商业银行资产规模、组织机构、业务类型的迅速发展,不少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显现,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既要把该放的权力放开放到位,又要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银监会对《办法》作出相应修改。原《办法》于2006年由银监会制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新版《办法》内容相比于2006版,对境内金融机构设立要求有所放宽。

  中资银行设立条件有所放宽

  新版《办法》取消了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营业场所行政许可,同时取消了原《办法》关于中资商业银行在一个城市一次只能申请设立1个支行的限制性规定,支持风险管理能力强的中资商业银行通过新设分支机构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优化区域金融服务布局。

  同时,对境内机构发起设立中资商业银行的条件有所放宽,但对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入股银行的资金来源有严格规定,要求必须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对比发现,新版《办法》中,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的要求中,取消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和“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的要求。同时,对境内非金融机构发起要求,取消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改为“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此外,新版《办法》对中资商业银行申请投资设立、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条件中,取消了“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要求,新加了“具有清晰的海外发展战略”和“具有良好的并表管理能力”两方面。

  此外,中资商业银行申请开办除结汇、售汇以外的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条件中,也取消了“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的要求,换之“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独立董事新增六项任职要求

  同时,新版《办法》还进一步明晰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如在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中新增了“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三个方面。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办法》还对申请独立董事方面新增加了六项要求,其第八十三条规定,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如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等。

  此次修订还细化了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未获许可前,由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人员“代为履职”的相关规定,防范银行金融机构高管人员更替过程中产生经营风险。

(责任编辑:DF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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