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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做好制度准备 商业银行发行减记债在即

2014-1-15 10:19:34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据新华社上海1月9日电继2013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近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商业

  据新华社上海1月9日电继2013年11月8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之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所)近日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及其上市交易、转让相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商业银行的资本补充渠道已拓展至交易所市场,而上证所也为其发行减记债做好了准备。

  根据指导意见,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商业银行,或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商业银行,或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在审商业银行,均可以来上证所发行减记债。发行人在获得银监会的资本工具属性确认和监管意见后,既可以选择报证监会核准后公开发行,也可以选择经上证所备案后非公开发行。每期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的补充资本的公司债券在上证所上市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事项等作出了具体规定。除对减记债在上证所上市交易及转让相关安排进行具体规定外,通知也对非公开发行的减记债在上交所备案的所需材料、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要求和备案程序作了说明。

  考虑到减记条款相关特殊风险因素,上证所在通知中明确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安排,以及加强减记债持续信息披露监管等。

  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后,银行资本约束机制的一系列缺陷,尤其是损失吸收能力的缺失日益引起各国监管机构的关注。为此巴塞尔协议Ⅲ建立了分层次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2012年以来,银监会全面引入国际资本监管最新要求,将资本工具分为核心一级资本工具、其他一级资本工具和二级资本工具。其中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条件之一是必须含有减记或转股的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该工具能立即减记或者转为普通股。

  据悉,去年以来监管部门和上证所积极推动含有减记条款的二级资本工具,即减记债来交易所试点发行。目前,包括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在内的多家银行已陆续向银监会提出减记债发行申请。

(责任编辑:DF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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