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债券付息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3 11:37:52  

由上海久事公司于2003年2月19日发行的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8年2月19日开始支付自2007年2月19日至2008年2月18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3年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03沪轨道(120301)

    3、发行人:上海久事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40亿元

    5、债券期限:15年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调[2003]82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利率: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51%(含税)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9、计息期间:自2003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本期债券均为单利计息,不计逾期利息与复利

    10、付息首日:每年的2月19日(遇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该计息年度的付息首日

    11、付息期限:每年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2、信用级别:AAA级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3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7年2月19日至2008年2月18日,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08年2月15日。截止该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其托管账户所记载的本期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的除息交易日为2008年2月18日。

    4、付息时间:

    (1)集中付息期:自2008年2月19日起20个交易日。

    (2)常年付息:在集中付息期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仍可到托管其债券的营业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的未上市部分,即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托管客户所持有的本期债券,其利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划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上市部分: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本期债券,其利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划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营业部向该债券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二级托管客户),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托管凭证原件,如委托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托管凭证原件、代办人身份证;

    b)本期债券的机构投资者领取债券利息时,应出示托管凭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如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规定办理挂失手续,在集中兑付期结束后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利息;

    d)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如原认购债券的网点已迁址、更名或合并,请投资者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的发行章程、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兑付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网点领取利息时由兑付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兑付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有关当事人

    1、发行人:上海久事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惠民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28号

    联系人:管蔚、王洪刚

    联系电话:021-63308888

    邮政编码:200010

    2、主承销商

    (1)国家开发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29号

    法定代表人:陈元

    联系人:孟涛、纪剑明

    联系电话:010-68307349

    邮政编码:100037

    (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周霁、张永毅

    联系电话:010-66568071

    邮政编码:100032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王纯

    联系人:李扬

    联系电话:010-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上海久事公司

    2008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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