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应避免“政府兜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   更新时间:2016/1/5 13:52:24  

  企业债务风险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长期存在的融资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

  企业债务风险是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和长期存在的融资问题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客观现象。这一轮企业债务风险积聚也给各级政府带来了很大压力。相关人士认为,在应对和处置风险时,政府在此轮风险的处置过程中必须找准自己的定位,遵循市场和法治思维,避免出现“政府兜底”做法,结合稳增长和调结构的要求,对企业采取分类处理的模式,恰当发挥作用,合理控制和纾解不同类型的风险。

  尊重市场客观规律,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认识和对待企业债务风险。专家认为,政府不应再以“挽狂澜于既倒”的姿态扮演“救市主”的角色。相反,应该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和对待市场风险,不向社会过度释放“政府挽救企业”的信号,避免使用财政资金或其他国有资产为企业债务买单。

  加强对政府债务的管控。有企业负责人表示,这一轮企业债务风险积聚在一定程度上与政府债务也有重要关联,不少企业债务的形成与政府性建设项目、安置工程等密切相关,政府资金不及时到位、拖欠款项造成了部分企业困难。因此,建议各地方政府一方面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拖欠;另一方面还应提前采取措施,防备企业债务风险进一步蔓延至政府债务。

  对于应扶持、可扶持的企业,政府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给予企业恰当的帮助。对于确实无法继续经营,或产业、技术水平落后的企业,引导其走依法破产重整或依法清算的路子。

  各级法院应加大债务纠纷的审判与执行力度,尽可能缩短审理与执行周期,快审快结,加快债权实现。

  加大对影子银行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坚决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占有、转移公司资产等犯罪活动。记者采访的多个案例显示,在涉及违规违法和犯罪的债务纠纷中,仅仅依靠债权人通过民事司法程序难以取得较好效果。债权人不仅举证能力有限,查找财产线索很难,而且企业有限责任制也限制了债权人的追索能力。专家建议,应尽可能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手段,加大对债务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压力,特别是加大收缴违法所得及追赃的力度,尽可能减少合法财产的损失。

  正确发挥律师在解决群体性债务纠纷中的特殊作用。顾培东认为,涉及老百姓的群体性债务纠纷中通常缺少理性的牵头人或代表者,单个人维权成本很高,都有“免费搭车”的需求。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主动组织一批素质较高的律所和律师团队,尤其是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团的作用,以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免费为维权群体代理诉讼和进行交涉,从而引导债权人群体理性地、程序化地表达诉求,防止出现过激行为。

  (责任编辑:DF155)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