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最大腐败案追踪: 2亿丙类账户获利链拆解

作者:李玉敏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更新时间:2016/3/23 9:35:26  

  本报记者 李玉敏 北京报道

  债市反腐的风波仍未平息,最近甚至波及了国有大行。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通过多份司法材料了解到,债市“打黑”风暴中案发的张守刚,在担任中融信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期间,利用其从事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与张本人实际控制的“丙类户”进行交易,向“丙类户”共输送利益2.07亿余元。

  张守刚事件发生于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这也是截至目前债市打黑中,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审计署公布的消息称,近年来,金融审计重点对债券交易中违法犯罪问题进行了揭露和查处,先后查出11起案件线索,涉案人员44名,相关人员从中牟利达6亿多元。

  北京市二中院公开的一份案号为(2015)二中刑抗终字第515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西城区法院于2015年2月9日判处张守刚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部分个人财产。不过,因为涉案金额仅认定为1.45亿元。宣判后,西城区检察院提出抗诉。2015年10月13日,北京市二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张守刚获利2.07亿余元,并改判张有期徒刑十三年。

  丙类账户获利超2亿

  公开的判决书显示,张守刚是黑龙江省拜泉县人,2012年“出事”时仅38岁,彼时已从中融信托离职,去了江海证券担任固定收益部副总。

  据知情人士介绍,张守刚于2012年12月15日,欲飞往香港时被边检民警抓获,后被移交给北京市公安局经侦总队。2014年1月,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张守刚提起公诉。

  事件追溯到2008年底,张守刚用刘×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哈尔滨丰联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丰联公司),后在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开设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丙类债券托管账户。

  2009年,中融信托成立固定收益部,负责债券撮合业务和信托业务。同年,张守刚便到中融信托固定收益部担任总经理助理。当时中融信托并没有投入资金,固定收益部主要从事债券的撮合交易。

  根据检方控告,2009年4月至2010年12月间,张守刚利用在中融信托固定收益部任总经理助理,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的职务便利,在掌握债券配置需求和市场资源的情况下,在债券交易中设计交易流程、增加交易环节、控制交易价格,操纵中融信托与哈丰联开展162笔债券交易,将中融信托应得利益共计人民币2.07亿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有知情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张守刚虽然高调,但是对于自己有丙类户的事却一直做得很保密。且在这期间,张守刚通过债券交易为中融信托赚取的利润仅有1200多万元。

  输送链拆解

  经过张守刚运作,中融信托和哈丰联公司之间的直接、间接交易通常是采取“低卖高买”的方式将收益存留在哈丰联公司的账户上。

  公开的司法资料显示,中融信托为前手将债券以低于市场价卖给哈丰联公司获利6200余万元。中融信托作为后手从哈丰联公司高价买入债券获利2800余万元。

  另外还有一种“闭环交易”获利最多,约为1.16亿元。操作手法是,中融信托以相对低的价格买入债券,在明知可以卖到较高价格的情况下,不直接投入市场获利,而是以较低价格卖给哈丰联,再安排中融信托作为后手以高价买进。

  在这些交易中,很多当天就能完成,而且丙类户不用花钱就可以“空手套白狼”,直接拿走差价。在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丙类户”进行利益输送的时候,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对手,还会安排更多银行和券商参与“过券”。简单来讲,就是自己所在的机构不和丙类户直接交易,而是通过和其他机构买卖多倒几次,最终间接和丙类户交易。比如本案中,就有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和券商参与过券。

  争议点:30%的绩效奖励

  在张守刚担任中融信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助理期间,中融信托的绩效考核制度,允许将部门创收的30%作为奖励。扣除费用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分配。

  张守刚的辩护人据此认为,中融信托公司实行内部承包机制,张守刚与中融信托公司之间系承包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张守刚在债券市场上赚取2.07亿余元,主要取决于张守刚个人能力。不过这一意见并未被法院采纳。

  一审法院认为,张守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不过中融信托将创收的30%扣除相关费用后余额作为绩效奖励发放至部门。丙类户中获益的30%应从张守刚侵占中融信托公司财物数额中予以扣减。

  但是这引起了检方的抗诉。检察院认为,涉案2.07亿余元均系中融信托公司遭受的损失,一审法院将其中30%从张守刚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作为张守刚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侵害了中融信托的财产利益,且影响对张守刚的量刑及赃物处理,建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部门创收属中融信托公司合法财产,涉案2.07亿余元在分配前均应归属中融信托公司。该2.07亿余元中的30%能否用作固定收益部员工的奖励,以及张守刚个人可实际获得的奖金,取决于固定收益部可识别费用支出、部门整体盈亏及部门负责人的决策等多种因素。因此,认为这30%不应从张守刚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鉴于此,北京市二中院的终审判决认定张守刚的职务侵占金额为2.07亿元,改判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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