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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14:52:11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

  (2006-2008年)

  甲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乙方:中国人民银行

  丙方:

  2006-200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主协议

  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经财政部(甲方)、中国人民银行(乙方)、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业务参与银行(丙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2006-2008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业务参与银行进行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以下简称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协议。

  二、甲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权利:

  1、牵头制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暂行办法》;

  2、对中央国库现金流量进行预测,经与乙方协调后向乙方签发每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操作指令;

  3、对丙方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委托乙方按有关规定对丙方到期未还款的质押国债进行处置,并以本协议作为乙方进行国债处置的授权依据。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在确认丙方国债质押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国债质押清单向乙方开具划款指令;

  2、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拨付和回收情况,作好相应中央国库资金账务记录。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

  1、牵头制定《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

  2、具体组织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工作;

  3、对丙方的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招标结束并对中标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对外公布中标结果;

  5、根据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中标结果,办理国债质押手续,监督国债质押情况,并按规定对丙方到期未还款的质押国债进行处置。

  第六条 乙方义务:

  1、根据甲方签发的操作指令,于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名义对外发布招标通知;

  2、根据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中标结果,监测丙方国债质押情况,及时将国债质押结果通知甲方;

  3、根据甲方开具的划款凭证,审核无误后于招投标当日下午向丙方划拨存款资金;

  4、存款到期后按规定路径对丙方按期足额收回存款本息,同时对丙方办理质押国债解押手续;

  5、按时向甲方提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相关单据及报表;

  6、负责维护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存款业务操作系统,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操作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四、丙方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丙方权利:

  1、参加2006-2008年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及竞争性定价过程;

  2、按中标结果及时向甲方提供足额可流通记账式国债作质押后,获得相应金额的存款资金;

  3、可自行选择质押国债券种,在未自行选择质押券种时,按照中标结果和国债质押比例根据系统默认顺序进行国债质押;

  4、在按时归还存款到期本息后,要求乙方解除所质押国债;

  5、优先参加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改革工作;

  6、参加甲方、乙方组织的各类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分析座谈会,提出改进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的政策建议。

  第八条 丙方义务:

  1、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向甲方办理开户和账户信息预留手续(作为拨款核对依据),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收款账号;

  2、按照招投标规则参加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投标; 

  3、根据自身中标数量,于招投标结束后一个小时内按规定比例向甲方质押足额、有效的自营可流通记账式国债; 

  4、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到期日,将存款本息按规定路径归还中央总金库;

  5、接受甲方、乙方的监督和检查,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甲方和乙方报告,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招投标规则

  第九条 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遵循以下规则:

  1、招标方式: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方式招标,招标标的为利率,即最低中标利率为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

  2、投标标位、投标额限定:

  (1)投标标位最小变动幅度为0.01%,可不连续投标;

  (2)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为1,000万元,投标量变动幅度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

  (3)每一投标人投标总量不得超过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标总额。

  3、募入原则:

  (1)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存款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大于当期存款招标额时,按照高利率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2)当最后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中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分配后仍有余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1,000万元。

  4、基本存款量和利率下限: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不设基本存款量,当期存款金额全部为竞争性招标量,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利率下限为招标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和单位活期存款利率;

  5、利率折算原则: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年利率折算日利率时,一年按365天计算;

  6、招投标组织程序:

  (1)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竞争性招投标时间为30分钟,各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招投标开始时间在当期招标通知中规定;

  (2)招投标操作通过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招标系统"进行; 

  (3)招标系统出现技术等问题,可在规定的招投标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见附件3)的形式向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进行应急投标。

  六、违约责任

  第十条 除发生不可抗力外,违约责任按以下各项执行:

  1、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规定未及时签发划款指令,造成乙方滞划存款资金,以该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定期存款到期应付利息中支付;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第4款规定未及时解冻丙方质押的国债,乙方应以未解冻国债对应存款本金为计息金额,以发生时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折成日利率,按日向丙方支付违约金;

  3、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3款规定未及时按规定质押足额的可流通记账式国债,甲方只向丙方拨付质押国债对应金额的存款资金,并会同乙方对丙方处以质押国债不足部分(规定数量与实际质押数量之差)对应存款金额按当时活期存款利率折成的违约金,同时会同乙方对丙方给予通报;如丙方累计2次发生上述规定行为,甲方会同乙方中止执行与丙方签订的本协议; 

  4、丙方违反本协议第八条第4款规定,存款到期日未及时将存款本息归还国库,丙方按欠还存款本息额,以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的两倍折成日利率,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到期日的第八个工作日后,丙方仍未足额归还存款本息,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对丙方质押的国债进行处置;

  5、丙方违反本协议第九条第2、4款规定的投标为无效投标,不参与当期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利率的确定;

  6、丙方如在中央国库现金定期存款工作中有重大违规行为,或单一自然年度中出现3次以上(含3次)不参加投标等情况,甲方会同乙方可中断与丙方执行本协议,并书面通知丙方。

  七、附 则

  第十一条 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

  1、本协议签字授权书;

  2、应急投标书。

  第十二条 本协议未定事宜及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解释,由甲、乙、丙三方以书面形式做出。如对本协议产生异议,由三方根据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截至200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签字) (签字) (签字)

  (盖章) (盖章) 

  签署日期:二〇〇六年 月 日

  附件: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应急投标书

  中央国库现金管理操作室:

  由于我单位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招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故障,故以书面形式发送 年中央国库现金管理商业银行定期存款( 期)应急投标书。

  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单位全称: 经办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密押: 

  公章:
    年   月   日
投标利率(%) 投标量(万元)
合计

注:表格数不够时可自行添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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