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要赋予农信社国债承销商资格。目前,我国具有凭证式国债承销商资格的金融机构仅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而农村信用社没有承销资格,不能承销凭证式国债。因此,建议在组建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时,充分考虑农村这一巨大的国债发行市场,适当降低凭证式国债承销门槛,放宽注册资本、净资产、利润等条款限制,使部分经济发达地区具备条件的农信社也具有承销国债的资格,利用农信社的农村网点优势,使国债的销售网络遍布乡村。 二是要适当放宽凭证式国债分销政策。目前,凭证式国债只允许承销机构系统内分销,垂直管理,尚不允许承销机构向其他金融机构分销或代销凭证式国债。要有效启动凭证式国债农村市场,可以考虑实行放宽分销政策,审核批准部分拥有承销资格的机构与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合作承销国债。如可以利用商业银行与农信社的系统联网,利用全国联网的大小额支付系统,将国债的销售网络延伸到农村。 三是要加强国债发售网点的软硬件建设。建议在各国债发售网点设置醒目的国债发售标志,并在发售网点的业务宣传栏增加与国债业务相关的国债理财知识介绍,介绍每期即将发行国债的发行期、发行数量、利率以及与同期储蓄存款和同期发行基金等投资品种相比的优劣等知识。可以在各营业网点的专门用于银行业务种类介绍以及知识普及的电脑查询中增加国债知识一览,充实国债知识并进行及时地更新,以便广大客户查询。 四是要提高国债发售人员素质。加强发售网点国债发售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国债发售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力争让国债发售经办人员深入全面地了解和掌握国债业务,方便客户咨询并为客户提供有指导价值的理财建议。 五是要加强对国债发售网点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快国债立法进程。应尽快修订《国债管理条例》,明确央行国库等国债市场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违规处罚措施,赋予国库等国债管理部门国债发行工作的日常检查和监督权责,提供明确处理超计划发行、囤积惜售等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建立农村国债发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农村承销网点经办人员国债发行工作积极性。财政部门应根据农村国债发行成本高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承销机构的代理国债发行手续费率;各金融机构要把国债发行兑付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将每年度一定比例的国债发行费用于奖励优秀经办人员,提高其积极性。三是加大国债社会监督力度。聘请关心国债政策、具有丰富国债业务的人员为社会监督员,对各发行机构的发行、兑付、管理工作予以监督,逐步形成一个全方位覆盖农村的全社会国债监管网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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