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市公司分红,笔者以前多次分析过,虽然有很多优秀的企业在做好主业、利润不断增长的同时积极回报股东,每年都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但总体看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重融资、轻回报的现象依然严重。一些上市公司分红主动性不足,约束力不强,有的公司少分红甚至不分红,回报股东的意识薄弱,完善分红与再融资挂钩制度对这些公司可以起到一定制约作用。 长期以来,证监会将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纳入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的重要范畴,积极支持、推动、引导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去年也多次表示,将出台举措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分红政策及其决策机制,此举被市场解读为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分红水平,对证券市场长期发展有益。 上市公司对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分红需要代缴所得税,以前的税率为20%,前两年国税局下调为减半征收。去年全部上市公司分红近4000亿元,个人投资者、基金大概占三分之一,这部分税收大概有100多亿元。很多专家认为,上市公司已经缴过企业所得税,在分红时再扣除一次个人所得税有重复征税之嫌;另一方面,从鼓励投资者长期投资股市的角度出发,应考虑推动免除红利税。 此外,个人投资企业债的利息收入也要缴交20%的所得税,在企业债每年付息时一次性扣除。我们个人投资债券应该注意合理规避利息税,一般可以在债券除息后一段时间买入那些票面利率较高的企业债,持有较长时间后卖出,换入其他除息后的债券。 笔者多年观察,目前没有明显证据表明企业债除息前后会因为投资者“避税”的原因导致价格剧烈波动,这可能是因为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机构仍然是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力量,它们无需缴交利息税,而个人的交易量又不大,不一定影响市场价格。 有些证券机构也为债券资产规模较大个人投资者避税提供便利,在债券除息前通过大宗交易从个人投资者那里买入,除息后再通过大宗交易卖回给投资者,这里面一般有少量买卖差价作为券商缴交的其他营业税费用。对于规模较小的投资者来说,稳妥起见可在债券除息前一段时间卖出,除息后一段时间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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