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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专家建议发展可交换债纾缓减持压力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 10:29:56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顺利完成,越来越多的原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股权解除限售,进入可流通状态。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副总监段亚林建议,我国可借鉴海外市场的经验,通过发展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 bonds)来逐步化解大股东减持的压力。

  统计显示,2008年深沪两市包括股改、增发、战略配售以及全流通IPO原股东持股在内的各类限售股解禁规模为2.8万亿元(以年初价格数据计算),2009年解除限售规模为7.7万亿元,2010年的解禁规模高达10万亿元。尽管上述股份解除限售后大部分不会被减持,但由于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巨大,还是给市场带来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从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

  对此,段亚林建议,我国应通过发展可交换债券来逐步化解大股东减持的压力。所谓可交换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股票抵押给托管机构(或登记结算公司)之后发行的公司债券,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够按照约定的条件以持有的公司债券交换获取大股东发债时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

  段亚林称,我国如能及时推出可交换债券,拟减持股票的大股东作为发行人可以提前获取资金投入营运,而且通过转换价格和转换期间的设计,转换股票的速度和规模可以预先加以控制,从而降低大股东减持的冲击。在股市低迷时,股票市价低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不会转换为股票,限售股票上市时对市场的冲击就不存在;在股价高涨时,由于股票市价高于转换价格,可交换债转换为股票,又能逐步增加股票供给。因此,对于股票市场来说,发行可交换债相当于安装一个自动稳定器,使市场供求趋于均衡,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小大、小非减持带来的冲击和恐慌。

  发行可交换债还可带来另外一方面积极效果。段亚林说,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长期以来缺乏合法的融资渠道,大股东向上市公司投入优质资产后仅持有闲置不动的股权,在融资渠道不畅而自身资金匮乏的前提下,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铤而走险,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允许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将有利于引导上市公司大股东利用合法渠道融资,从而防范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据介绍,正是由于可交换债券有上述优点,可交换债券在海外成熟发展十分迅速。在欧洲,仅从1998年至2001年,可交换债券的发行量就高达1120亿欧元;在美国,1980年它还只占与权益相联的债券6%的比重,但是到1998年,它已经占到了50%的份额。在我国香港,可交换债券通常被用来作为平稳减持股票的工具,比如香港大公司和记黄埔曾两度发行可交换债券以平稳减持万达丰。我国台湾地区可交换债券也十分流行,目前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品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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