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1、“08康美债”按票面金额从2008年5月8日起至2009年5月7日止计算年度利息,利率为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0.8%; 2、每手“08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元(含税); 3、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7日; 4、除息日为2009年5月8日; 5、兑息日为2009年5月8日。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8年5月8日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至2009年5月7日将满一年,根据《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与《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的有关条款规定,公司债券利息每年兑付一次,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一、付息方案 按照《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网下发行结果及网上中签率公告》确定“08康美债”的票面利率为0.8%。每手“08康美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8元(含税)。 二、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5月7日; 2、除息日为2009年5月8日; 3、兑息日为2009年5月8日。 三、付息对象 截止2009年5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康美债”持有人。 四、付息相关事宜 根据《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条款的有关规定,“08康美债”的利息支付以付息债权登记日为准,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的“08康美债”持有人均有权获得年度利息。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代理支付“08康美债”的利息。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债权持有人可于兑息日后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对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债券持有人的利息款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其办理全面指定交易后,即可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利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各付息网点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08康美债”付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08年5月6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的《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π//www.sse.com.cn)上刊登的募集说明书全文。 五、咨询电话 如有疑问,请拨打热线电话:(0663)2917777―8006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4月30日 (您想天天免费看到如此海量的证券资讯吗?点击此处将 加入您的收藏夹就可以了。点击此处将 设为您的上网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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