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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企业债券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 为做好企业债券发行人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债券发行人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企业债券上市规则》,按照《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债券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2008年年度报告,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概况; (二)发行人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已发行债券情况; (四)涉讼事项; (五)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债券发行人可选择将其年度报告在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该网站对信息披露不予收费),也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 四、债券发行人应当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五、上市推荐人应根据《企业债券上市规则》3.6条的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的董事或主要负责人了解其所担负责任的性质,敦促债券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债券发行人如未按照规定及时完成本次年报披露工作,本所将根据《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第7.1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债券发行人及其董事或主要负责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报证监会查处。 七、上市推荐人如未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本所将根据《企业债券上市规则》第7.2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对上市推荐人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内部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上市推荐人资格; (五)报证监会查处。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信息披露联系人:丁晓东 联系电话:(0755)25918532 电子信箱:xdding@szse.cn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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