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参与主体逐步多元化,债务融资工具市场面临的新环境和新挑战不断涌现,产品信用评级中枢不断下移,个别机构因诚信意识不强出现不合规的情况偶有发生,甚至出现了严重违反市场规则、损害投资者权益以及扰乱市场正常运行秩序的个别事件。“控风险、促规范”已成为当前阶段市场发展和自律管理的迫切需要和主要目标。但是,现有自律处分要求已不利于对主观恶性不同、性质日渐复杂、情节有所区分的违规行为进行系统化、层次化和程序化的处理,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处分对象的惩戒效果,也难以对市场起到较好的教育作用。 为加强银行间市场自律管理、维护银行间市场正常秩序、保护市场各方合法权益,应广大市场成员迫切呼吁,交易商协会邀请有关专家,多次组织专题讨论会,广泛听取市场成员意见,在人民银行条法司、市场司相关领导的悉心指导下,借鉴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组织规定,结合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实践经验,起草制定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以公平正义合理适度地处分违规行为,以“依法治会”促“合规发展”,满足市场深化发展的需要,《规则》代表了对市场新的发展阶段更深刻、更客观的认识,也对自律管理理念也赋予了新的内涵。 对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开展自律处分工作,具有充分的法理、经济、社会基赐依据。首先,从法理上看,人民银行2008年1号令从行政规章层面,规定了交易商协会具有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与交易实施自律管理、采取自律处分的权利,协会章程从会员自治管理层面授予协会实施自律管理的权利,是经过全体会员一致同意的。第二,从经济上看,自律处分是国外成熟金融市场自律组织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更是市场健康运行的保障,是会员合法权利的保障。第三,从社会上看,协会的自律管理是新型社会管理模式的有益探索,它的背后是人类社会最为关键的契约精神,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成功创新。 根据上述法理、经济、社会基础上构建的自律处分体系,在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框架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重要作用。自律处分监管措施的实施提高了自律组织进行一线监管的效率,能够完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使自律监管发挥更广泛的作用,并将提高自律组织的权威性和影响力,维护金融市场契约精神,降低市场违约风险。自律处分体系的正式运行将通过市场的力量发挥惩戒处分对象违规行为,警示教育市场成员,维护市场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市朝管理理念,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场外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上海证券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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