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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挺小微融资 中小企业集合债试点扩容

2013-7-26 8:24:2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在国务院对一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后,发改委也发文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昨日(7月25日),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面包含
在国务院对一部分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后,发改委也发文支持小微企业融资。

  昨日(7月25日),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公布了 《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里面包含了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服务的11条意见,包括提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试点规模,鼓励地方融资平台发债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等内容。

  简化发债审核程序

  日前,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昨日,发改委又提出十一项措施,力求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意见》中,提到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由一个机构作为牵头人,几家企业一起申请发行债券,是企业债的一种。我国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于2007年。

  到目前为止,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数量并不算太多,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上的消息,目前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总共有13只。

  此前,发改委对包括集合债券在内的企业债募集资金用途要求严格,规定必须要有对应的投资项目,资金使用限制较多,而且需要发改委审核;而集合票据对资金的使用限制较少,采用注册制。

  《意见》中表示,进一步完善“统一组织,统一担保,捆绑发债,分别负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相关制度设计,简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逐步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规模。

  对于集合债券发行主体中募集资金规模小于1亿元的,可以全部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优先做好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发行申请材料的转报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意见》中还称,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试点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募集资金在有效监管下,通过商业银行转贷管理,扩大支持小微企业的覆盖面。还支持鼓励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中小企业发债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国家发改委投资研究所研究员王元京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坦言,“一系列组合拳政策非常必要,减税政策会有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融资问题并不是立竿见影的,融资渠道能不能真正打通,涉及很多方面的问题,主要取决于金融机构。”

  警惕集合债风险

  “中小企业基本上很难从银行融资,”一位评级分析师对记者表示。事实上,中小企业如果能从银行融资,他们的融资成本也不会太低。深圳地区一位银行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目前,一般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是基准利率上浮20%~30%,有的甚至更高。

  前述分析师认为,能够发债对他们来说也是比较好的融资方式,而且 “中小企业集合债的发行方一般是当地推荐的资质比较好的企业来做。”

  即使如此,中小企业的风险也仍然不容忽视。近期,就有评级机构下调了 “2012年芜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三家发行企业之一的精诚铜业和 “宁波市中小企业2012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的发行人之一的太平洋海运的评级。

  前述分析师认为,大企业有较高的议价能力,能够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但大企业会把风险传导到下游的行业或者小企业,而小微企业在行业的周期波动中没有话语权,“中小企业是比较弱的主体,一旦行业周期波动,个别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能会发生恶化,这种情况对其偿债能力是很大的削弱。”

  此次发改委在关注小微企业融资难题的同时,也注意到政策引导的重要性。《意见》要求,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企业债券满足产能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转型转产、产品结构调整的融资需求。

  不仅仅在利用资金支持转型上,《意见》还限制过剩行业的小微企业发展,要求严格限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和财政出资的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间接或直接投向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违规在建项目。

  中国小额信贷联盟理事长杜晓山告诉记者,目前产能过剩问题不仅仅存在于大中型企业,同样也存在与小微企业,从融资角度讲,只要转型升级符合国家政策方向,就可以鼓励其转型升级方面的需求,但如果相关企业继续在做“两高一剩”的行业,那就不应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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