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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债付息公告

2009-2-14 17:47:00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字体:
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04年2月24日发行的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09年2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08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04中石化,代码120483
3、 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 担保人: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5、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35亿元,10年期
6、 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04]92号文件批准发行 
7、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票面年利率为4.61%。本期债券均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对逾期未领的利息不另计息
9、 计息期限:自2004年2月24日至2014年2月23日
10、付息首日:2005年至2014年每年的2月24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1个工作日
11、集中付息期:自每年的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当日)
12、兑付首日:2014年2月24日;上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3、信用级别: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AAA级
14、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08年2月24日至2009年2月23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61%。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09年2月23日。截止该日下午3π00,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除息交易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除息交易日为2009年2月24日。
5、付息时间:(1)集中付息:自2009年2月24日起的20个工作日。
(2)常年付息: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在集中付息期结束后的每日营业时间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三、付息办法:
1、本期债券托管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由一级托管客户持有的本期债券的利息款,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划付至一级托管客户指定的银行账户。
2、本期债券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
(1)从二级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资金账户中,再由该营业部向该投资者付息。
(2)从一级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如由他人代办,应出示投资者身份证、代理人身份证和原托管凭证;
b)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原托管凭证和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c) 投资者的托管凭证遗失或损毁,须按照原认购网点的具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d) 在集中付息期间未领取利息的投资者,到原认购网点领取利息;
e)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章程》以及《2004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公告》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五、发行人、主承销商、托管人:
1、发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苏树林
联系人:吴高峰、刘峰
联系电话:010-59960000、59960060
传真:010-59960386
邮政编码:100728
网址:httpπ//www.sinopec.com
2、主承销商: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阁
联系人:贺新、鲁怡琛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httpπ//www.cicc.com.cn
3、托管人:
(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5层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张惠凤、李杨
联系电话:010-88087971/88087972
邮政编码:100032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π//www.chinabond.com.cn
httpπ//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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