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新规:住房公积金贷款需看信用记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厦门晚报   更新时间:2009/10/30 15:34:13  

公积金贷款对个人信用有要求

  《厦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以下简称《贷款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从2009年10月起施行。《贷款办法》作出了多项新规定。

  贷款年限有调整

  《贷款办法》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作出调整,贷款最长期限由20年延长至25年。延长贷款年限有利于减轻贷款职工每月还款经济压力,有利于提高广大职工特别是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

  缴交时限有要求

  《贷款办法》细化了对住房公积金缴交时限的要求,对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交情况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规定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在我市应按月足额缴交住房公积金。考虑到有的单位人员流动性较大,以及有的单位个别月份汇缴不及时的情况,对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因单位原因中断缴交的作出弹性规定:申请贷款时前3个月(含)按月足额缴交;申请贷款时前12个月内连续中断缴交未超过3个月(含)、累计中断缴交未超过5个月(含)且已办理补缴的。上述条款,既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缴交职工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又体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人性化特点,有利于支持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购房资金不足问题。

  征信记录很重要

  《贷款办法》对借款人征信记录首次提出要求,规定个人信用报告中截至申请贷款时前两年内个人贷款最高逾期期数不超过3期(含)、累计逾期次数不超过6次(含)。对借款人征信作出明确要求,有利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安全,有利于增强职工个人信用意识。

  市民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xmgjj.gov.cn,点击“法规政策”下“规范性文件”查阅《贷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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