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个人购买经适房贷款实施细则出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联合早报网》   更新时间:2010/6/30 22:54:39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今日发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根据细则,即使是拥有有限产权的经济适用房,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公积金贷款。

  实施细则显示,贷款额度是根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产权人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可分别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后累加确定。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0.5)×12个月×贷款期限。

  不过依然要满足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每户家庭最高贷款限额为6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每户家庭可再增加20万元贷款额度的要求。

  此外,与购买一般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同,考虑到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可能存在取得贷款额度较低和还贷能力较弱等实际情况,经济适用房的贷款政策扩大了共同借款人的范围。

  比如,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只能是配偶和同户一年以上直系血亲,而经济适用房产权人之外的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也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同时,实施细则还扩大了借款家庭的补充还款渠道。当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发生困难,出现三期以上贷款逾期,可增加借款人的血亲(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作为补充还款人,经补充还款人同意,可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还款,以减轻借款家庭的还款负担。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房贷款年限是最长不超过30年(若二手房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5年内竣工的次新房除外),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5年。

  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 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 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三期以上(含三期)逾期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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