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将修订 农村土地有望与国有土地同等同价入市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华社   更新时间:2016/12/26 16:04:56  

  近年来,各地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屡见不鲜。记者25日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获悉,土地管理法修改已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农村土地与国有土地不能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全国人大环资委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的审议意见指出,现行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为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和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和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特别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表现为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价同权等。为此,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兼顾土地的资源与资产双重属性原则,坚持物权平等保护原则,提高征收补偿标准。

  审议意见显示,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全国33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目前,国土资源部已形成了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初稿。

  全国人大环资委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积极吸收近年来土地管理改革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充分吸收代表议案建议,抓紧完成法律起草工作。

  【延伸阅读】

  土地使用权到期:从温州一小步到中国一大步还有多远

  国土资源部23日正式发布过渡性安排办法,温州等地少数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两不一正常”: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舆论称之为“本年度最好消息”。新华社由此发表评论,认为这是“温州一小步,中国一大步”。

  舆论的热烈响应是可以理解的。对于那些住房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民众来说,这的确是值得欢呼雀跃的消息,而且也赋予了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的想象空间。“两不一正常”的政策,符合中央以人为本和保护公民财产的价值取向,也带给民众“恒产者有恒心”的更多信念,是一个值得点赞的开始。

  但实事求是地说,这的确还只是“温州一小步”。尽管除温州以外,青岛、济南、深圳等城市也遇到类似情况,按照国土资源部的复函,在相关法律安排明确之前,各地均可按“两不一正常”办法处理。但毕竟这只是过渡性安排,所涉及的住房也只是一小部分,利益也不大。一方面,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收取费用于法无据;另一方面,收取的成本很高,得不偿失。与其如此,不如不收。

  要从“温州一小步”真正变成“中国一大步”,除非能够从顶层设计和立法层面给出回答:70年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怎么办?是不是也能按照“两不一正常”处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就不是“温州的一小步”,而是“温州的一大步”乃至“中国的一大步”。

  而从“温州一小步”到“中国一大步”,至少还有三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或者说还有三个方面的障碍等待跨越。

  一是公平问题。市场经济讲究公平公正,讲究政策的连续性和可预期。当年为了顺利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工作,在不超过居住用地最高年限70年的前提下,按20年到70年分档,由受让方自行选择办理出让手续,并交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额。显然,20年到70年,年限不同,土地收益的预期就不一样,土地出让金额也会不同。那么怎么平衡不同年限的利益?

  现在的临时政策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之前,相关部门不收费。那么以后法律明确了怎么办?20年年限住房,本来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相对较少,如今免费续期,那50年、70年的是不是更应该免费续期?

  二是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是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是否免费续期,说到底关系到地方的钱袋子问题。不得不承认,土地财政在调动地方积极性、推动经济增长、完善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方面起了很大作用。要知道,2015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达到32547亿元,2003~2015年土地转让金与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之比平均为49.74%。

  假定现在地方政府事权多财权少的局面没有改变,假定地方政府手中的土地资源越来越少,而征地的成本越来越高,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再续收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就更加重要。地方政府有没有决心放弃其中的利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放弃这块利益?又用什么制度保障地方政府放弃这块利益?这些问题都是对地方财政的严峻考验。

  三是税收问题。要从“温州一小步”变成“中国一大步”,意味着要实行财政体制改革,实现地方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同时要打破土地财政,减少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保证地方政府的长期稳定税源。其中,土地出让金向房产保有环节征税的转换,被认为是必由路径。全面的财产税,税基宽、歪曲经济行为的程度低、税收量也比较稳定,是发达国家地方政府主要的、甚至是惟一的税源。

  但现在的房价中,已经包含了负担70年的土地出让金以及其他数十种名目繁多的税费。征收房产税,对购房者意味着“二次增税”。怎样平衡这个问题?届时,要不要清理目前包括土地出让金在内的众多税费,要不要对税改前后的购房者区别对待,都需要有系统性的解决方案。

  另外,政府征收土地出让金的前提是,城市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政府)所有,即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垄断供应。至于农村土地包括建设用地,属于集体所有,除非被政府征用,才可以入市。这就是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的限制。

  征收包括房产税在内的财产税,意味着对入市的土地一视同仁,这就需要打破目前这种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比如,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进入土地市场交易,以获取更大的收益。地方政府可以通过税收调节分配,而不必固守征地一途。(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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