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的25个认知误区(六)\新城控股高级副总裁 欧阳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公报   更新时间:2019/4/9 10:04:49  

  本期专栏将延续房地产税征收技术难点的探讨,也分析民间的一些疑虑和税法的立法流程。房地产税、取之於民,用多用少,公开透明。唯有税目达成共识、税制公平合理、税收用途公开、收入列支详尽,民众才能看懂认可、放心交税、自觉自愿。借助於税制改革,促进民众提高纳税意识并积极参与公共事务,促进政府依法执政并更好地服务於民,这应当是房地产税立法与实践更深层次的价值所在。

  (文接8日A13版)

  误区22:房地产业相关税费会大量取消

  税费各有各的专项用途,如果取消,就需要从其他财政收入渠道调剂。比如,没有教育费附加,政府配建学校、幼儿园的钱从哪裏来呢?再比如,少了耕地佔用税,基本农田保护就更是难上加难了。显然,大量取消这些公共服务及其收费是不现实的。

  不过,有些费用的取消是可以商榷的,比如人防易地建设费,未来还真的用得着这些人防工程吗?还有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按照间接税向直接税过渡的改革方向和简化税制的改革思路,预计房地产税会合併城建税、土地使用税等少数税种。当然,有些税是政府不能不收的,比如土地增值税,如果房价上涨、房企利润增加,政府怎能不分享增益呢?保障房、租赁住房何来资金补贴呢?

  误区23:偷税漏税避税可能大行其道

  房地产税涉及千家万户,征收难度很大,挨家挨户征收显然不现实。但未来有五种利器,可以大幅减少和避免房地产税征管中的跑冒滴漏:

  其一,公平、合理、可负担的税制设计,将减少人们税负痛感,降低征税阻力。比如,相对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相对多的免税面积,一定额度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与缓征,可以减少纳税人数量、纳税额,并充分照顾到纳税困难家庭。

  其二,未来,信用体系建设将使得偷税漏税者寸步难行。

  其三,房产信息联网可以有效解决因在不同城市拥有多套房产享受免税面积的难题。

  其四,信息化服务与网上交税,最大化便利纳税人,也可以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与纳税自觉性。

  其五,税收征管赋权,可以有效打击税收违法。

  误区24:房地产税很快会落地

  房地产税法的思路设计历时久远、再三反覆、纠结万分。

  自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於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议》首次提出物业税,到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安徽、河南、天津、北京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运行,再到2009年国务院公布《关於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研究开征物业税,历时六年。

  2011年,物业税转身变为房地产税,同年,上海、重庆试点房产税。2012年底,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和住建部部长姜伟新分别提出,房产税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範围内推开。2013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於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将扩大房产税改革试点範围,结果至今仍没有新增试点。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再过六年、时至今日,财政部立法计劃中仍然没有房地产税法。

  为什麼房地产税法迟迟不能立项?

  首先,名不正则言不顺。从十多年来物业税到房产税再到房地产税的反反覆覆,说明了一个简单事实:我们从来没有想清楚过关於房子的税收究竟如何定名。税名如何定?房地产税有地权所有之争,房产税有房屋折旧之嫌,财产税有範围狭窄之疑,投资税有纯属自住之虑。可见,税名如何定,还真是需要好好琢磨的。当然,不论叫什麼税,最终,税总是要收的。

  其次,房地产税本质上还是土地财政。房地产税与土地出让金既是基於土地的叠加税负,也是此消彼长的一对矛盾,既要服从於地方财税体制建设,也要兼顾居民心理与财务负担能力。

  目前,房地产税还不到出台时机,预计只有到了地方财政难以为继之时,才会择机推出。换句话说,房地产税开征之日,就是土地财政枯竭之时。而且,我们相信,全国不会一刀切、同步开征。法律将授权各城市自行确定开征时间,预计第一笔税款将在四年之后才会缴纳。

  误区25:房地产税仍是部门立法

  日前媒体报道:房地产税立法相对重大,已转全国人大。有人说,财政部终於甩掉了一个烫手山芋;还有人说,人大财经委人力不济,有心无力。部门立法久受诟病,借部门起草法律草案之际,自我赋权、扩大部门权力、谋求部门利益最大化,是中国立法最大的现实弊端。西方国家有句格言:“被授予的权力不得再委任”。因此,多数发达国家对立法授权有所限制,虽然目前有放宽趋势,但立法审议仍相对严格,行政机关制定法律需要议会授权,而且不得制定罚则。

  过去我们说过,房地产税法不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毕竟人代会每年只有一次,一般不会审议专门法律。其实,中国《立法法》早已有规定,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可以由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讬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因此,部门立法实际上已经被《立法法》废止了。

  未来财政部不会也不应再主导房地产税法起草工作。不仅如此,房地产税法涉及千家万户,应该开门立法,邀请专业人士参与立法,广泛採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求得最大社会认同,这也是《立法法》的立法宗旨和明确规定。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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