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新政:租房即可落户 具体政策如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第一金融网   更新时间:2020/12/23 11:07:50  

苏州租房落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落户和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关于督促落实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抓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突出保基本、保重点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苏州高质量发展、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目标引领,问题导向。紧盯目标要求,立足本地实际,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2.坚持积极稳妥,存量优先。突出重点人群,着力抓好已经在城镇就业、进城时间长等存量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作,有序引导增量,让有意愿、有能力在城市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


3.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落户意愿,宜城则城、宜乡则乡,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强迫办理落户,坚决防止“被落户”。


4.坚持统筹设计,协同推进。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持续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落实放宽城市落户条件,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深入推进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深化“人钱挂钩”“人地挂钩”等配套政策。


二、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四)修订积分落户政策。认真对照国家特大城市积分落户政策,按照统筹配套、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立足苏州实际,坚持分类施策,区分市辖区和县级市等不同区域,抓紧制定全市范围内统一的差别化积分落户政策,引导人口在城市内部合理分布、有序流动。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依据,合理设置积分落户规则,增加社保和居住年限比重,优先解决好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落户问题。


(五)畅通其他落户通道。落实租赁房屋常住人口在社区公共户落户政策,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在房屋所在地落户,也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的社区落户,破除隐形门槛。按照新出台的《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条件,不断推进非户籍人口落户进程,进一步优化人才落户政策,顺应现代化人口流动趋势,吸引更多人才流入苏州。实施农村籍大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学生在校期间,可以将户口迁回原籍,毕业后可以迁入就(创)业地。


(六)创新户口迁移政策。实施省内特大城市苏州与南京在积分落户时,实现居住证年限和社保年限积累互认。探索苏州与无锡、常州等具备条件的都市圈率先实现户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积累互认。允许符合条件的返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者就业创业地落户,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积极推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在城镇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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