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生活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房产 >> 房屋租赁 >> 正文

住建部发布新规:租期内房东不得随意涨价

2010-12-16 10:29:10  文章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佚名
关键词:住建部 租期内 房东
核心提示:

昨天,记者从住建部了解到,新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于近日出台,并于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其中要求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办法》要求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定期分区域公布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建立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等事项。针对商品房屋租赁的行为,《办法》增加部分条款予以规范。对实践中出租人分割房屋出租的情况(群租房),《办法》规定出租住房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办法》在《合同法》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出租人的房屋维修及确保房屋安全、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等义务。从侧重保护承租人权利、稳定租赁关系的角度出发,根据房屋租赁管理的实际情况,《办法》对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法律原则和规定也作了进一步细化。

市场缺乏租赁备案动力

>>政策解读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锦晖说,《办法》还只是原则和方向上的条款,缺乏执行细则。比如,如果披露租赁指导价,怎样保证样本数据采集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如果整治不法群租,各地的人均住房面积不能低于多少;发生了群租行为,该怎样依法惩处房东和不法中介。如果房东在合同期内随意提高租金或驱赶租客出售房产,那么如何依法保障租客利益、如何依法惩处房东毁约行为等都有待明确。


“公布价格肯定能让市场更透明。”胡锦晖说,北京在2004年到2006年间,曾按不同区域,每季度公布一次租赁价格,但后来不知为什么停止了。目前要执行这一规定还有几个难点有待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样本采集,而目前的租赁市场业主却很少能主动登记备案。主要原因包括,登记备案需要缴纳月租金5%的综合税,而在我国香港地区只收取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税收高,阻碍了业主登记备案。另外,在香港如果遇到租赁纠纷,只有登记备案的房屋才有法律效力,而我们在这个环节没有硬性规定。所以,登记备案缺乏动力。

胡锦晖认为,接下来登记备案结合法律效力、降低税率都是细则的趋势。另外,行业管理应归住建委,但信息公布归统计部门,到底由谁来公布也需要明确。

 

分享到:分享到新浪微博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化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0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