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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年收入不超10万元三口之家可申请公租房

2011-11-30 21:51:57  文章来源:国际在线  作者:佚名
关键词:北京公租房 城市中低收入家庭 租房申请条件 住房保障
核心提示: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11月30日发布了公告,称北京市将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国际在线消息: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11月30日发布了公告,称北京市将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本市家庭年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三口之家可申请租住,非京籍人员的申请办法需等各区县政府公布。

  以下为北京住建委网站公告全文:

  为落实我市《关于加强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的通知》(京政发〔2011〕61号)精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群众住房困难,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经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近日下发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2011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全市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于12月1日起全面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可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窗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面向三类城市中低收入家庭配租:一是现有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三房")轮候家庭,轮候家庭可直接到原申请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二是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也可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三是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申请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向社会公开征求反馈意见和建议时,群众针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具体条件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条款提出建议,建议“公共租赁住房作为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也同样应当对外地在京人员设定家庭收入限制条件,这样可以更好地解决外地在京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难”,为此,在《办法》中增加了外地在京工作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收入限制条件。目前各区县正结合本辖区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关准入条件,待准入条件明确后,由各区县政府发布实施,届时外省市来京工作人员可按所在区县规定进行申请。

  在配租管理方面,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仍然采用公开摇号、顺序选房方式进行。按照“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保障性住房管理原则,各区县筹集房源用于保障本区住房困难居民家庭需求,在区县组织摇号配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市级将加大统筹力度,调配给其他区县配租使用,满足申请家庭跨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为加强房源分配的计划性和信息公开透明程度,《办法》中规定各区县应于每年12月提前制定下一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计划,并应在各区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

  《办法》提供两种公开摇号方式由区县选择:一是摇出家庭选房顺序号后,家庭依据摇出的顺序号选房;二是按照优先家庭在前、普通家庭在后的顺序分组对应不同套型的房屋,直接摇出家庭顺序号及所对应的房号。

  公共租赁住房的优先配租家庭,除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轮候家庭优先配租外,《办法》中还规定申请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含)以上老人、患大病或做过大手术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优抚对象及退役军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成年孤儿家庭等六类家庭可优先配租。在公共租赁住房租后管理方面,《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家庭配租家庭人口等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可申请调换配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根据房源情况,予以调换成相匹配的房屋或纳入轮候调房需求库。同时为确保有限的保障资源用于应保障人群,严格后期动态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复核承租家庭住房变动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资格进行动态调整。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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