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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公开征集意见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10:50:28

  业主共有停车位不得租售,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本报广州专讯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草案稿(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建议和意见。《条例》规定,广州市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位,其使用由业主共同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或者出租;建设单位拥有所有权的车位、车库,应当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

  7年汽车增近两倍

  据信息时报记者了解,广州停车难问题日益凸显。为此,广州市有关部门决定通过立法予以规范和解决。

  业主优先

  根据新规定,在建筑区划内充分公示后没有业主愿意购买或承租的,可以向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出售或出租。停车管理单位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道路及其他场地上施划车位的,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并符合国家交通安全标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车辆损失车场不担责

  《条例》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收取的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使用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停车场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条例》还规定,停车场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车场建设入规划

  《条例》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使用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不得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严格停车场的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年度计划。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施工手续,从源头上防止不符合停车场配建标准的建筑物产生。(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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