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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聘物业应征得业主同意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8 9:59:43

  本报讯 (记者 李宛霖)昨日,在北京市业主委员会第二届年会上,北京市业主委员会协会申办委员会对《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听证稿提出了意见,称两个文本中存在一些违背《物权法》的规定。业申委召集人之一张大宪表示,强烈建议相关部门对两个合同听证稿作出修改。同时指出,开发商选聘物业应征得业主同意。

  业主“前期”丧失了对物业方案的决定权

  业申委表示,在《物权法》的原则下,业主的权利在成立业主大会前后并没有发生变化,而开发商只是业主之一。因此两份合同除了签署人有显著差别外,甲、乙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不应有原则性差异。但两份合同听证稿中,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业主丧失了对物业服务方案的决定权利,只承担义务。

  建议对听证稿作出调整,以适应前期物业服务,并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注明,开发商是代小区业主签署合同,在业主首户入住后,甲方的权利义务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并通过《物权法》规定的业主共同决定的方式行使权利。

  开发商所签合同的内容应经业主同意

  该意见指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等重要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前期物业服务期间的物业费由业主支付,建筑物专有部分也归业主所有,那么在业主入住后,开发商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就应当经业主同意,合同内容也应当经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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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10月26日至11月11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面向市民征求意见。意见涉及停车位收益、拒缴物业费、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收益、物业费标准、取暖费及自采暖证明、合同期限等七个问题。2007年12月27日,两部门针对修改后的内容联合召开了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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