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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判减收物业费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1 11:05:26

  本报讯 因欠交876元的物业管理费,业主张先生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记者昨天获悉,由于物业公司的服务项目与质量和约定的标准存在差距,丰台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减收物业费。

  据张先生介绍,他居住的小区没有保安,外来人员可以随意出入,人防工程也被物业公司出租,业主长期生活在不安全的环境下。除了安全问题,公共设施的维护也有问题。对物业公司在这四项服务上存在的瑕疵,张先生提交了相应证据。物业公司虽然不予认可,但未提交相应证据。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提供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不符合约定,物业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所以法院采纳张先生的意见。鉴于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项目与服务质量和约定标准存在差距,张先生应交纳的物业管理费应依法减收,该院判决张先生补交物业费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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