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河北省建设厅出台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办法》明确了房屋质量在出现问题后进行投诉的具体步骤方法,同时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投诉,需延长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投诉范围只涉及房屋质量 《办法》指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简称投诉人)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有缺陷的,可向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诉管理机构)提出投诉请求,投诉管理机构处理建设工程质量投诉,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投诉人在投诉时,应提供投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工程名称、地址、责任单位;涉及质量缺陷的相关材料;请求处理的具体要求。投诉管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投诉后,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登记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十日内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向投诉人发送《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指出,该办法只受理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投诉,以下情况不属于该《办法》受理范围:(一)超过保修期限的;(二)已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通过质量鉴定、仲裁等方式解决工程质量问题的;(三)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等与工程质量无关的;(四)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的;(五)质量问题由不可抗力造成的。 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 《办法》规定,投诉管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要组织2人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调查情况表》。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缺陷,由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责成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限期处理。 对双方争议较大或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投诉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需要进行检测、验算的,应委托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检测、设计单位出具检测报告、处理方案;需要加固的,加固方案应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投诉管理机构向责任单位下达《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通知书》并告知投诉人,责成责任单位限期处理,并由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涉及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最终由质量责任方承担。 《办法》规定,对所受理的投诉,投诉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本级投诉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工程质量责任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指出,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有关各方人员进行验收。调查核实中发现投诉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涉嫌行政违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移送本部门有关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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