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II违规不能逃脱追究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08/2/26 9:2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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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0日,南宁糖业披露的一则公告显示:南宁糖业的境外机构股东马丁居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MCIM)、马丁居里公司(MCI)于2007年8月分别买入公司股票716.8469万股及975.4179万股,分别占南宁糖业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73%及3.71%。由于马丁居里有限公司(MCL)是MCIM和MCI的母公司(均为100%控股),MCL被视为持有南宁糖业5.90%的股权。MCIM、MCI于2008年1月4日至1月25日所卖出南宁糖业股份累计已达1453.5656万股,占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07%,并因此获利近亿元。

  这一短线炒作获利行为,涉嫌违反我国相关法规:首先,它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控制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五”的情况下,未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也未通知该上市公司予以公告。

  同时,MCIM和MCI也涉嫌触犯我国《证券法》的“六个月”的时间限制。根据该法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由于目前MCIM和MCI已经减持了大部分股份(其短线炒作计划不可谓不缜密!),无法对其这部分资产进行冻结。有法律专家表示,南京糖业一旦诉诸法律程序,很有可能会出现“打赢了官司执行难”的困局。

  但是,作为QFII严重违规第一案,必须予以严厉追究,而不能因为执行难就放弃走法律程序。因为这样将树立一个坏的典型,从而导致“破窗效应”。所谓“破窗效应”,乃是基于这样一种假设: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犯罪就会滋生、发展。

  事实上,MCIM和MCI本身就有前科。早在2007年8月份,MCL这两家子公司就建仓南宁糖业,间接持股比例达到6.44%,超过了持股5%以上需要公告的上限,而其信息披露延迟了两个月。虽然MCL的辩解不足以自证清白,但是,有关部门对其并未继续追究,这反而给MCL获取暴利,顺利完成短线炒作创造了条件,因为QFII增仓引发了市场的跟风效应,这部分投资者由此承担了更大的市场风险。这实际上意味着,由于对违规行为未能及时处理,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了误导。

  对违规者宽容必然导致更多的违规者,“破窗效应”在资本市场的发作更值得警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QFII也不能例外。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合格投资者的境内股票投资,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持股比例限制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监管层必须通过将这一法律理念贯彻到执法当中去,追讨违规者的不法收益,让违规者付出代价——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看,做到这一点,无论付出多大的成本都应在所不惜。执行难并不是不能克服,因而,不能作为宽容违规者的理由。

  QFII违规在某种程度上树立了一个坏的典型,而我们需要以此为契机,树立一个严格执法的典型,从而对市场监管昭示一种鲜明而坚定的态度。

上海证券报  姜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