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基金法》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更新时间:2012/7/3 7:17:04  

相关文章:
《基金法》修改常规化
基金法应去“证券”化
新《基金法》将探索设立公司型基金
三大会议定调《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最新文章:
· 华夏基金华润有巢REIT年报:核心指标完成度超预期
· 招商证券第四届“招财杯”私募公开赛2月赛况回顾:股票多头策略收益亮眼,复合策略风险控制最佳
· 勇摘桂冠!招商证券第三届“招财杯”私募公开赛年度战果出炉
· 创业板指迎来低位布局良机 华夏创业板指数基金3月6日发行
· 社保基金现身芯动联科前十大流通股东榜

|网站首页|财经金融|银行|股票|基金|保险|期货|股评|港股|美股|外汇|债券|黄金|理财|信托|房产|汽车|

《基金法》的修订工作,涉及到基金业长远发展的许多重大问题,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和基金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私募基金和PE是资产管理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募基金的有益补充。公募和私募相互补充,相互竞争,通过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为不同的投资群体服务。私募基金的发展,使得投资者的选择更具多元化。在私募基金发展的压力和挑战面前,公募基金也要借鉴私募的机制,从而获得更好的发展。

  就人员管理来讲,基金业是一个以人为本的行业,高素质的人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只有真正做到尊重和体现人才的价值,建立起能够实现基金经理、基金持有人与股东共担收益与风险的科学资产管理制度,才能根本上维护持有人的利益,最终实现股东的利益。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范围也应遵循市场化原则予以放宽,只要市场能够认可就行,如民营企业、专业人士等。股权激励实质上是一个股东、公司与员工共赢的问题,应遵循合理的定价机制,体现员工为公司做出的贡献。

  就市场关注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组织形式问题,这是一个市场化选择问题,各种组织形式各有其优点和不足,适合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应交由投资人、基金管理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的丰富有利于基金业推出多样化的产品,为投资者提供更全面的投资服务。

  目前我国基金业正处在新的大发展的门槛上,有着良好的发展基础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也有许多制约行业发展的因素,如人才流失严重、投资范围过窄等。消除了这些制约因素,我国基金业才能迎来新的大发展。期望未来基金业为中国的老百姓创造更多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