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岩投资遭谴责 存擅自变更基金投资标的等2项违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互联网   更新时间:2021/3/17 9:04:50  

互联网北京3月15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管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期间,存在擅自变更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定期报告未如实披露底层投资标的真实情况等违规问题,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通过官方网站,对该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资料显示,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05月25日,注册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为赫旭,股东为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9号


关于对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广州基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管理“康泽一号私募基金”“独角兽二号私募投资基金”“独角兽二号二期私募投资基金”期间,存在擅自变更基金产品投资标的、相关定期报告未如实披露底层投资标的真实情况等违规问题,对投资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通过我局官方网站,对你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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