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基金 >> 法律法规 >> 正文

基金法应去“证券”化

2012-7-3 7:17:05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桂水发的办公桌上端坐着一只敦厚的茶缸。言至高兴时,会端起茶缸“咕噜”一大口,乃性情中人。其故乡安徽东至县是蜚声中外的植茶名土,世界三大红茶之一的“祁红”就发祥于此。身处世事,为稻粱谋,免不了你来我往的热闹与真真
  桂水发的办公桌上端坐着一只敦厚的茶缸。言至高兴时,会端起茶缸“咕噜”一大口,乃性情中人。其故乡安徽东至县是蜚声中外的植茶名土,世界三大红茶之一的“祁红”就发祥于此。

  身处世事,为稻粱谋,免不了你来我往的热闹与真真假假的客套。但桂水发不一样,与其交谈得越久,越发体会得到其与生俱来的“茶味”——清醒沉稳、厚积薄发、余味悠长。

  1997年秋,正与家人欢度国庆的桂水发被一纸急令调往北京。一个月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随后参与到200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组。

  7年后,桂水发谈及该法有两个感慨。其一,“当时不够大胆,不敢突破”;其二,基金法运行至今,“并未出现法规明显阻碍基金行业发展的现象——现行法规与现行基金业仍是大体匹配的”。

  基金法应去“证券”化

  口述者:桂水发 汇添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

  《机构投资》 黄梅 整理报道

  “证券投资基金”最早源于人行

  “证券投资基金”的提法最早源于人民银行

  1997年,那一届政府把基金管理权从人行移到证监会。之前人行关于基金行业的管理有一个母本,也是一个暂行办法。移交到证监会后,证监会成立了基金部,组织了一群人,参照人行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当时,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基金信息披露监管的工作。事实上,在1997年11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前,我国就有经人民银行批准设立并在上交所上市交易的的封闭式基金——淄博、宝鼎、金龙、建业等。

  我从人行的暂行办法,到证监会的暂行办法,再到后来的基金立法过程都参与了。其实这系列修法都是在一个框架下做的。

  即,最早人行将其定调为“证券投资基金”,之后证监会推出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都是在这个框架下修订的。

  立法曾定调广义“基金法”

  在“暂行办法”到“基金法”的具体修法过程中,定调曾有过变化。

  1998年,在基金法起草过程中,证监会、交易所、基金公司都参与其中。立法的初衷是广义的“基金法”,后来才将覆盖范围收小、改为“证券投资基金法”。

  最开始要求放进去的,除了证券投资基金,还有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

  可以比对的是,美国的基金法规就是1940年出台的两部法——《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之前还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而《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奠定了美国整个基金投资领域规范的基础,后来就再也没出台过法规,但这并不影响美国基金法规的严密性和周全性。

  此外,日本、英国等国家则都是依托《信托法》,使用信托关系来监管基金业。

  换言之,单为证券投资基金立法,中国可谓首创。

  当时立法有很多争议。焦点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和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差异,如何在一个法律中得以统一。

  在当时,证券投资基金是做过的,有暂行条例,尝试过了的;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仍只是概念,都没做过,如何执行也不清楚。

  在争议中,当大家都不知道这个立法覆盖面能放到多大的时候,就选择了最狭窄的一个方向、最单一、最小的东西去做——这也蕴含了很多无奈的因素。

  回头来看,当时立法还不够大胆,不敢突破。

  我记得,基金立法在一个月内出了三稿——头两稿时,立法的范围上还是包括三个类型的基金,但到了第三稿,最终决定只做“证券投资基金”。

  70多处兜底条款

  这部法的出台不是为了约束谁、监督谁或管理谁,而是大家制定一个游戏规则,在这个规则里大家去做一些事情,所以我觉得制定的环境还是相当宽松的。

  《证券投资基金法》系统总结了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以来的市场实践,既充分考虑我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实际,又较多借鉴了国际经验。

  运行到现在,并没有看到该法规阻碍基金行业发展的现象。相对来说,该法还是留了很多空间和豁口。例如:“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这在立法上称为“兜底条款”,这类措辞在法律条文上随处可见。

  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用得最多的词除了“基金”外,就是“其他”——有70处之多。因为立法制定过程中不明确的东西很多,这也是当时立法的一个特点。

  还有三个地方立法为“另行规定”。如对除了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基金该如何操作,第5条条款中立法为“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对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情况,以及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等情况,实际上在第101条和第102条兜底条款中,都已经囊括进去,“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事实上,现有的专家理财、社保基金的管理制度都是在第101条中以“另行规定”做出的。在基金运作方法上,产品的申购和赎回等方面,也是用“另行规定”的方法制定在法律中。

  总体而言,当时决定用“证券投资基金法”来协调“证券投资基金”,这个想法还是比较周全的。

  有必要扩大投资范围

  首先,“基金法”最明显的缺陷,是投资范围的限定、托管人上市的问题没有考虑到。以至于后来出现基金不能买托管人股票的矛盾。这在当时是一个盲区。

  因此第59条第5款、第6款是有必要修改的,否则会限制一些比较好的投资组合。

  其次,有必要进一步规范基金经理、基金管理人的一些诚信行为,对一些参与基金操作的个人作出约束性规定。现在我国只是用刑法中的内幕交易或不正当收益的法律来约束之,这不够。

  第三,基金的投资范围也有待扩大。原投资范围限制非常死,基金是被当做一个托市的政策来处理,只能买卖股票、做部分债券的持有,且有投资的仓位要求,并未将其当做经济资源的配置来处理。

  这点,有必要在修法中扩大投资的范围,即从《证券投资基金法》,改为《投资基金法》。

  国内的基金公司都叫做“基金管理公司”,英文名字却叫做“asset management”,即“资产管理公司”,中英文是不对称的。

  我们的基金公司现在到国外投资和募集资金、发QDII等涉及国际化经营的方面,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和描述。除了股权投资外,基金该如何进行产权投资?除了证券市场上的公开投资外,对非上市的股权进行投资?除了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外,基金该如何对金融衍生品以及商品期货进行投资?这些都需要在修法中加以明确。

  换言之,这个法就是对公共行为吸纳资金的和模式和行为进行约束——凡是采取公共手段,利用社会资源、公共资源,利用公司信用来募集资金的,都必须遵循这个法。然后立法再重新对投资范围进行扩大和明确,就足够了。

  这就是广义的投资公司法、投资基金法。如果此次修法能达到这个程度,那么修法的意义将足够深远。

  不一定要将私募纳入基金法的范畴

  转而言之,对于不涉及公共资源的,比如,私募,该怎么约束呢?——可以用信托法、合同法等其他法去制约!

  我不认为一定要将私募纳入基金法的监管范畴。

  其实“基金法”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大家都明白——这是依托于《信托法》的。

  “基金法”第2条写得很清楚,“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它是信托关系,只不过这个信托关系的描述上,有不同解释。

  现在我们还是托管人和信托人的关系、委托人和信托人的关系——信托人就是托管银行、委托人就是基金持有人,中间多了一个管理人(这个在国外是财务顾问的概念)。信托关系演变了一下,多了一层关系,其实质并没有什么变化,还是信托法的概念。

  目前很多私募,通过信托做了很多事情,其法律责任还是很明确的,不存在什么不清楚。

  想用一种法律把整个社会的投资活动全部约束起来,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

  我认为,基金法应该是对基金管理人的公募行为和管理活动进行法律约束;至于整个市场怎么操作,那是《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事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信托关系来管理;合同出了问题,则依托《合同法》。

  比如,管理人违背了基金契约,就得通过《合同法》来打官司,而不是通过基金法;又比如“老鼠仓”问题,这也不是基金法管辖的范畴,而是《证券法》等。

  资源不能过度向明星基金经理倾斜

  关于持有人利益保护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把持有人放在第一位去考虑基金公司所有的投资活动和行为,也意味着对管理人行为进行约束。

  基金法第4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意思是,在信息披露比较充分的前提下,首先这是个自愿的行为,投资者是自愿的;其次,管理人要公平对待每一个持有人;第三,诚信,这是个“帝王条款”,基金管理人必须遵循这个原则。

  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应该加以强调和规范。

  这里还要纠正一个误区,持有人利益保护,并不对等于持有人“经济利益”的保护。公募的游戏规则很清晰,多数产品都不是保本型,无法保证持有人的投资不受损失。

  那么要保护持有人什么利益呢?

  股票里有大户、机构和散户,而基金持有人里也可区分为机构和个人。尤其是定向理财、社保基金出来后,能否公平对待所有基金持有人?尤其广大散户基金持有人来说,担忧是比较多的。

  也就是说,基金法保护持有人利益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公平对待所有持有人”。即在同一个基金公司里、在不同基金之间,对持有人没有区别对待。

  现在市场上一些基金公司动辄推出“明星基金”、“明星基金经理”,并将公司内部所有的研究、资源、最好的品种都优先给明星基金和明星基金经理使用,这就不是公平对待。

  若持有人遭遇不公平对待怎么办?现行法律也是没有明确规定的。

  现行基金法设定基金持有人大会要50%以上参与表决,才能更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这意味着持有人是无法通过投票权来改变权利的,只能通过赎回的方式,用脚投票。

  怎么做到公平对待?这个很简单,基金公司在做一个产品时,在所有股东之间、根据契约平均分配、根据规模平均分配等。

  若没有公平对待,监管部门可以曝光之,其诚信就有问题了,将会受到社会法则的惩罚。
分享到: 分享到腾讯微博 | 分享到新浪微博 | |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化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热点图文

    没有任何图片文章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1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