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修订稿的可以看出,未来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首先是投资咨询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实际上是理财顾问。所以,如何有效地防止销售人员的道德风险和确保销售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保障基金投资人的根本利益成了至关重要的问题。笔者认为,英国的IFA制度对我国发展专业的销售机构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 1、建立科学的分级资质管理机制,确保投资顾问的专业能力。 当前,银行业的AFP、CFP等资质考试很不规范,涉及领域较多,加上受制于银行、保险在基金营销方面的业绩考核机制,很难保证向客户提供独立和专业的投资建议。因此,建议监管机构尽快构建专门针对基金理财投资的、独立的、分级的资质考核体系,以确保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2、构建客户申诉通道,确保理财建议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通过基金投资顾问缴纳保证金和设立客户申诉机制,一方面可以使投资人放心投资,另一方面则从防范道德风险的角度可使理财顾问在给出投资建议时牢记“风险匹配”和“最适合”的IFA服务原则,从而能够有效地防范理财顾问可能的违规行为,保障客户权益,也确保理财建议的针对性。我国在大力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同时,也需要健全监管机制,建立申诉通道并保障其顺畅,不但重视资质管理,也从行为监督方面着手对独立销售机构进行监督,以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确保理财建议的针对性。 3、采用独立的收费模式,明确销售机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现有的基金营销费率结构中,基金投资者需承担基金认/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和托管费,其中基金公司收取管理费后,相当的比例要作为尾随佣金返还给银行,这种收费模式没有直接清晰地反映出各相关主体应有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可以借助大力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契机,改革现有的费用模式,采用相对独立的、基于服务的收费制度,这样做既可以让理财顾问站在更客观中立的立场上推介产品、减少道德风险,又可以使投资者明晰费用支出,也减少了产品供应商通过尾随佣金造成不恰当竞争的可能。 4、大力发展理财平台及第三方评价机构,服务和促进专业销售机构的快速发展。 构建服务于整个市场的基金理财平台,有助于基金销售人员全面了解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提高提供投资建议的能力。规范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基金产品和基金经理的观点,不但能使独立销售机构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而且有利于客户针对自身需求做选择。 我国在大力发展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管的同时,也要发展规范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完善对基金产品、基金公司、基金经理以至于销售机构的评价体系,并通过网络平台公布和更新评价信息。这从另一角度对IFA产生督促作用,使他们践行“最适合”的服务原则。 综上所述,IFA模式的内核在于保证理财顾问的专业和独立、理财建议的客观与适合,而IFA制度在英国的成功则在于投资者的长期信任。这些都是对我国发展独立销售机构的最重要启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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