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金融网主办
   | 网站首页 | 金融焦点 | 银行 | 股票 | 基金 | 保险 | 期货 | 股评 | 港股 | 美股 | 外汇 | 债券 | 黄金 | 理财 | 信托 | 房产 | 汽车 | 生活 | 行情中心 | 
»您现在的位置: 第一金融网 >> 基金 >> 基金公告 >> 正文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基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1-6-2 8:58:05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公告
核心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阅读2011年3月4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上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兴ETF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260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新兴申赎
  4、申购、赎回代码:510261
  5、2011年5月31日基金份额总额:912,482,658份
  6、2011年5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30元
  7、本次上市交易份额:912,482,658份
  8、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9、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6月8日
  10、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1、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上市推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年2月16日证监许可【2011】240号。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28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3月7日至2011年3月30日。
  5、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认购18个工作日,网下股票认购18个工作日,网上现金认购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同时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代理机构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40号文批准,自2011年3月7日起公开募集,截止2011年3月3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912,465,858.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 912,465,858份;经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结转为基金份额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共计16,800.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6,800份,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募集资金已于2011年4月7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1年4月7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1828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含所募集股票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12,482,658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1年4月7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债字【2011】10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6月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新兴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 510260
  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新兴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0261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912,482,658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182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77,145.98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74,378,935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1.0286%;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538,103,723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8.9714%。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截至2011年5月31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秦维舟
  3、总经理:奥成文
  4、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5、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6、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3063235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40%;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40%;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1年5月底,本公司共有员工190 人,其中博士6人,硕士84人,本科77人,其他23人。
  12、信息披露负责人:陈勇
  咨询电话:400-888-8998或0755-830268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1年5月底,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十五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价值增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基金、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诺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宋德舜先生,经济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招商银行计划财务部资产负债管理经理,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2010年4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任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诺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蒋松云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3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30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05只,其中封闭式8只,开放式197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2010年,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获得《财资》设立的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家个人大奖。本行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上市推荐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四)一级交易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客户服务热线:4008-001-001
  网址:www.axzq.com.cn
  2、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300381)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客户服务热线: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999或027-85808318
  网址:www.95579.com
  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崔海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42、41、38、36、19、18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武斌
  联系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0(全国)、95563(广西)
  网址:www.ghzq.com.cn
  8、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联系人:袁丽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5288,0510-82588168
  网址: www.glsc.com.cn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热线: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12、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五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 020-87322668
  传真: 020-87325036
  联系人:樊刚正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13、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14、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7-11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户服务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15、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6、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531-81283906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31-81283900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7、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孙洪喜
  客户服务热线: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8、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A座26―30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1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0、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21、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号A座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号A座8层
  法人代表:马金声
  联络人:戴荻
  联系电话:010-68084591
  传真:010-68084986
  客户服务热线: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2、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证券大厦;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杨盛芳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116
  联系人:李洋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客户服务热线: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0755-26951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五)验资机构
  名称: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一号楼东区2008室
  法定代表人:黄锦辉
  电话:010-85866870
  传真:010-85866877
  联系人:门熹
  经办注册会计师:门熹、陈静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基金2011年5月3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注:1、截至2011年5月31日,基金份额净值0.930元,基金份额总额912,482,658份。
  2、本基金合同于2011年4月7日生效。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6个月。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市值占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其他资产构成
  (4)本基金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2011年5月3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截至2011年6月2日,本基金没有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如下意见: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中国工商银行托管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已于2011年4月7日正式成立,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1】240号)核准发售,初始募集规模为912,482,658元人民币,有效认购户数为11828户。该基金的初始募集规模、认购户数、合同期限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基金上市的规定。
  根据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募集发售“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联接基金”的申请报告》(诺安字[2010]136号),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近三年内未有因工商、税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存在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存在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不存在不良记录。
  综上,我公司特推荐诺安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上证新兴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赎回的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上述两类持有人可以委托他人参会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为一参会份额。
  本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经折算后可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数折算为参会份额数的方法: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当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每一参会份额享有一票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参会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选举三名监票人,其中至少有两名监票人从出席会议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中选举产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1%以上时,本基金可进行收益分配;
  2、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的确定原则:使收益分配后基金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季季末,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包括成立当季)人民币5万元。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同时为有效管理投资组合,基金可投资于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各种金融衍生产品,如权证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二)投资限制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分享到:转播到腾讯微博 腾讯微博 分享到新浪微博新浪微博
第一金融网免责声明:
1、本网站中的文章(包括转贴文章)的版权仅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有版权声明的或文章从其它网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
2、文章来源为均为其它媒体的转载文章,我们会尽可能注明出处,但不排除来源不明的情况。转载是处于提供更多信息以参考使用或学习、交流、科研之目的,不用于 商业用途。转载无意侵犯版权,如转载文章涉及您的权益等问题,请作者速来电化和函告知,我们将尽快处理。来信:fengyueyoubian#sina.com (请将#改为@)。
3、本网站所载文章、数据、网友投稿等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与第一金融网站无关。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如对本文内容有疑义,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发表评论

【发表评论】(网友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姓 名: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专题栏目
    全站专题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文章列表 | 网站地图 | 征稿启事 | 广告服务 | 意见反馈 |

    Copyright©2006-2011 afinance.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第一金融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