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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2011-12-6 9:01:32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公告
核心提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目录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二、基金概览 3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目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5

七、基金财务状况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0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30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30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暨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1年8月2日《证券时报》、2011年8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2011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

2.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5

3.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创业板

4.申购、赎回代码:159915。

5.标的指数简称:创业板指数

6.标的指数代码:399006

7.2011年12月2日基金份额总额:643,454,936份。

8.2011年12月2日基金份额净值:0.8293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43,454,936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2月9日

1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时间:2011年12月9日

1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申购赎回代办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宏源证券。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1年5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740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14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1年9月14日,网下股票认购的日期为2011年9月1日至2011年9月14日。

6.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7.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22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22个工作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9个工作日。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机构

广州市体育西路189号城建大厦26楼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北京市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1007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2706-2708室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2)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为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招商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华泰证券、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长江证券、东方证券、中银国际证券、长城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湘财证券、华安证券、山西证券、东吴证券、财通证券、安信证券、万联证券、东莞证券、国海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东海证券、齐鲁证券、宏源证券、方正证券、中投证券、中航证券、民族证券、华福证券、信达证券、国都证券、中原证券、东北证券、南京证券、中信万通证券、第一创业证券、华宝证券、新时代证券、华龙证券、厦门证券、金元证券、江海证券。

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包括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上述排名不分先后)

(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函[2011]545号文批准,自2011年8月15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1年9月14日,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募集金额总额为561,628,641.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共计56,159.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1年9月20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募集股票已于2011年9月20日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过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696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为561,628,64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56,159份基金份额。两项合计共561,684,800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本公司及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没有认购本基金

本基金于2011年9月20日得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情况已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合同于2011年9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三)基金份额折算

根据《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的有关规定,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确定2011年11月30日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2011年11月30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2011年11月30日,创业板指数收盘值为838.108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为539,288,328.86元,折算前基金份额总额为561,684,800份,折算前基金份额净值为0.9601元。

根据《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中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公式,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1.14558776(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8位),折算后基金份额总额为643,454,936份,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为0.8381元。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根据上述折算比例,对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于2011年12月1日进行了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可以自2011年12月2日起在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账户指定的销售机构查询折算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处理的方式和确认的数据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根据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总额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并互相核对。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1]36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1年12月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创业板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159915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创业板

7.申购、赎回代码:159915

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宏源证券。

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643,454,936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1年12月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6961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92,437.14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11年12月2日,本基金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643,454,936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29,473,18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51.2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13,981,756份,占基金总份额的48.80%。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2011年12月2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总份额比例(%)

1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370,496 5.34

2 大鹏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31,199,941 4.85

3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2,913,344 3.56

4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622,330 3.20

5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186,318 2.67

6 西部证券-建行-西部证券财富长安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17,185,248 2.67

7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17,185,008 2.67

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039,357 2.49

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913,038 2.32

10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3,748,007 2.14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叶俊英

3.总裁:刘晓艳

4.注册资本:壹亿贰仟万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情侣路428号九洲港大厦4001室

6.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000000002868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盈峰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5%;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6.67%;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33%。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自成立以来,公司不断致力于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要求,建立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划分清晰、制衡监督有效、激励约束合理的治理结构,保持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下设二十三个部门:基金投资部、机构理财部、固定收益部、指数与量化投资部、研究部、投资发展部、集中交易室、投资风险管理部、养老金部、市场部、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京分公司、信息技术部、核算部、注册登记部、电子商务部、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北京代表处。

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基金投资部负责公募基金资产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机构理财部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和其他受托资产的投资管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负责公司管理的固定收益资产的投资管理。

指数与量化投资部主要负责指数基金以及量化策略基金的投资管理及相关工作。

研究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对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以及可转债、基金等投资品种进行研究。

投资发展部负责公司新业务的规划管理及新金融产品的设计、开发;为市场营销工作提供专业支持。

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及特殊投资业务的具体操作,保存交易记录,备份交易数据。

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投资风险管理、投资绩效评估,负责投资研究系统建设相关的工作,以及与投资研究跨部门流程相关的支持性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养老金业务规划、市场开发与营销、客户服务等职能。

市场部主要负责公司直销柜台、宣传策划、客户服务和销售支持方面的工作。

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北京为中心的华北、东北和西北地区的销售工作。

上海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上海为中心的华东地区及西南、西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广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广州为中心的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的销售工作。

成都分公司负责组织实施以四川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南京分公司负责组织以江苏省为中心的销售工作。

信息技术部是公司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维与管理的主管部门。

核算部负责公司管理资产的会计核算、估值、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开放式基金募集期、开放期销售款项的集中结算工作,以及各银行账户的管理工作。

注册登记部主要工作是进行开放式基金和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电子商务部负责与银行、银联等合法资金结算支付机构建立业务联系与日常维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等电子通信技术,为投资者提供高效安全的基金电子交易渠道。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联络及日常工作,负责公司财务会计、行政保卫和文书档案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拟订公司人力资源战略并付诸实施,具体负责公司的招聘、培训、薪酬福利、绩效考核、人事管理等工作。

监察部独立地对公司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助并督促各部门履行内控职责,确保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稳健合规,实现公司经营目标。

北京代表处,负责与在京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工作。

11.人员情况

截止到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有员工343人,其中182人具有硕士学历,18人具有博士学历。93%的公司员工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张南

电话:020-38797888

13.基金管理业务介绍

截至2011年9月30日,本公司旗下共管理29只开放式基金和1只封闭式基金,公募基金资产管理规模1346亿元。旗下管理的封闭式基金有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有易方达平稳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易方达价值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价值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科翔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行业领先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亚洲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岁丰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易方达安心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资源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建军,男,1977年出生,经济学博士。曾任武汉利辉国际游轮有限公司职员,依莱克斯(中国)营销有限公司区域零售经理,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数量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人资格的批复》,证监基字[1998]3号

托管部门负责人:周月秋

信息披露负责人:赵会军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1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25只,其中封闭式7只,开放式218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一级交易商

(1) 广发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2) 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4) 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人:曹晔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5) 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6) 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7) 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吴宇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173

网址:www.dfzq.com.cn

(8) 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9) 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0) 中投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jis.cn

(11) 广州证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69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刘东

联系人:林洁茹

联系电话:020-87322668

客户服务电话: 020-961303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12) 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联系人:王兆权

联系电话: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bhzq.com

(13) 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五)基金验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电话: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联系人:金毅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基金2011年12月2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2011年12月2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10,857,920.94

结算备付金 4,833,476.62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 518,834,653.21

其中:股票投资 518,834,653.21

债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

应收利息 223,544.16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534,999,594.93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2011年12月2日)

(2010年9月2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246,119.44

应付托管费 49,223.87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437,737.2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其他负债 619,876.06

负债合计 1,352,956.57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61,684,800.00

未分配利润 -28,038,161.64

所有者权益合计 533,646,638.36

533,646,638.3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534,999,594.9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1年12月2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18,834,653.21 96.98

其中:股票 518,834,653.21 96.98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5,691,397.56 2.93

6 其他各项资产 473,544.16 0.09

7 合计 534,999,594.93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8,469,117.42 1.59

b 采掘业 5,136,844.80 0.96

c 制造业 293,844,031.08 55.06

c0 食品、饮料 8,224,606.90 1.54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5,347,844.03 1.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26,895,396.15 5.04

c5 电子 59,388,910.88 11.13

c6 金属、非金属 21,196,059.76 3.97

c7 机械、设备、仪表 128,165,280.73 24.02

c8 医药、生物制品 44,625,932.63 8.36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

g 信息技术业 94,989,634.71 17.8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4,660,120.64 2.75

i 金融保险业 - -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57,508,843.50 10.78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44,226,061.06 8.29

m 综合类 - -

合计 518,834,653.21 97.22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027 华谊兄弟 1,272,518.00 21,785,508.16 4.08

2 300070 碧水源 432,426.00 19,718,625.60 3.70

3 300024 机器人 740,114.00 16,482,338.78 3.09

4 300124 汇川技术 196,169.00 12,819,644.15 2.40

5 300039 上海凯宝 498,126.00 11,945,061.48 2.24

6 300015 爱尔眼科 441,275.00 11,278,989.00 2.11

7 300079 数码视讯 426,390.00 11,278,015.50 2.11

8 300058 蓝色光标 316,927.00 9,729,658.90 1.82

9 300077 国民技术 384,230.00 9,390,581.20 1.76

10 300002 神州泰岳 375,251.00 9,081,074.20 1.7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于2011年12月2日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基金于2011年12月2日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50,000.0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23,544.16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3,544.1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基金于2011年12月2日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基金于2011年12月2日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九、重大事件揭示

1. 以2011年11月30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进行了基金份额折算,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的"(三)基金份额折算"。

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

2011年10月9日起,因工作需要,梁棠先生不再担任董事长职务,叶俊英先生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刘晓艳女士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11年10月9日起,因工作需要,叶俊英先生担任董事长职务,刘晓艳女士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

上述变更事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591号文核准批复,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1年10月11日刊登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目前,基金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一级交易商)包括广发证券、银河证券、国信证券、申银万国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光大证券、东方证券、平安证券、安信证券、中投证券、广州证券、渤海证券、宏源证券。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及时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2011年12月9日起,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 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200万份,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清算;t+2日后第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起第22个交易日),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mcr)的计算公式为: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1-7-25

基金名称: 创业板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15

标的指数代码: 399006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6575.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1848000.0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9240

t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6575.0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20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42%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可以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00001 特锐德 600 允许 15%

300002 神州泰岳 1200 允许 15%

300003 乐普医疗 1400 允许 15%

300004 南风股份 800 允许 15%

300005 探路者 1300 允许 15%

300006 莱美药业 800 允许 15%

300007 汉威电子 700 允许 15%

300008 上海佳豪 700 允许 15%

300009 安科生物 1100 允许 15%

300010 立思辰 1200 允许 15%

300011 鼎汉技术 400 允许 15%

300012 华测检测 600 允许 15%

300014 亿纬锂能 900 允许 15%

300015 爱尔眼科 900 允许 15%

300016 北陆药业 600 允许 15%

300017 网宿科技 800 允许 15%

300018 中元华电 700 允许 15%

300020 银江股份 1600 允许 15%

300021 大禹节水 1500 允许 15%

300022 吉峰农机 1900 允许 15%

300024 机器人 2400 允许 15%

300025 华星创业 700 允许 15%

300026 红日药业 600 允许 15%

300027 华谊兄弟 4100 允许 15%

300028 金亚科技 1700 允许 15%

300029 天龙光电 1300 允许 15%

300030 阳普医疗 600 允许 15%

300032 金龙机电 400 允许 15%

300033 同花顺 400 允许 15%

300034 钢研高纳 700 允许 15%

300035 中科电气 700 允许 15%

300036 超图软件 700 允许 15%

300037 新宙邦 300 允许 15%

300039 上海凯宝 1600 允许 15%

300041 回天胶业 400 允许 15%

300043 星辉车模 600 允许 15%

300044 赛为智能 600 允许 15%

300045 华力创通 400 允许 15%

300046 台基股份 500 允许 15%

300047 天源迪科 700 允许 15%

300048 合康变频 800 允许 15%

300049 福瑞股份 500 允许 15%

300050 世纪鼎利 900 允许 15%

300051 三五互联 800 允许 15%

300052 中青宝 600 允许 15%

300053 欧比特 900 允许 15%

300054 鼎龙股份 500 允许 15%

300055 万邦达 700 允许 15%

300057 万顺股份 1800 允许 15%

300058 蓝色光标 600 允许 15%

300059 东方财富 1000 允许 15%

300064 豫金刚石 1600 允许 15%

300068 南都电源 1600 允许 15%

300070 碧水源 1400 允许 15%

300072 三聚环保 1100 允许 15%

300073 当升科技 600 允许 15%

300074 华平股份 500 允许 15%

300077 国民技术 1200 允许 15%

300078 中瑞思创 600 允许 15%

300079 数码视讯 1400 允许 15%

300080 新大新材 1300 允许 15%

300082 奥克股份 900 允许 15%

300083 劲胜股份 600 允许 15%

300087 荃银高科 600 允许 15%

300088 长信科技 1300 允许 15%

300090 盛运股份 1200 允许 15%

300091 金通灵 1100 允许 15%

300093 金刚玻璃 600 允许 15%

300094 国联水产 1000 允许 15%

300096 易联众 500 允许 15%

300099 尤洛卡 300 允许 15%

300100 双林股份 400 允许 15%

300101 国腾电子 400 允许 15%

300102 乾照光电 900 允许 15%

300104 乐视网 700 允许 15%

300105 龙源技术 500 允许 15%

300110 华仁药业 600 允许 15%

300111 向日葵 600 允许 15%

300113 顺网科技 400 允许 15%

300115 长盈精密 500 允许 15%

300118 东方日升 1100 允许 15%

300119 瑞普生物 400 允许 15%

300122 智飞生物 500 允许 15%

300124 汇川技术 600 允许 15%

300125 易世达 400 允许 15%

300127 银河磁体 500 允许 15%

300129 泰胜风能 600 允许 15%

300133 华策影视 300 允许 15%

300134 大富科技 500 允许 15%

300137 先河环保 500 允许 15%

300142 沃森生物 400 允许 15%

300143 星河生物 400 允许 15%

300144 宋城股份 1100 允许 15%

300146 汤臣倍健 300 允许 15%

300150 世纪瑞尔 400 允许 15%

300152 燃控科技 300 允许 15%

300154 瑞凌股份 700 允许 15%

300156 天立环保 500 允许 15%

300157 恒泰艾普 500 允许 15%

300169 天晟新材 400 允许 15%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或者指数编制单位、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因异常情况使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些申购或赎回申请将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

7.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可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对价;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投资者。发售代理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权利。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b.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c.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d.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e.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f.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g.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6.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a.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本人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d.上述第c项中直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身份证明、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e.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最多4次,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份额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10)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3%÷当年天数

h1为etf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创业板etf基金资产净值

etf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6万元,即不足人民币6万元则按照6万元收取。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指数使用费的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季初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其他各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2.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还可以投资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未来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对于因上述第(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应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4.投资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上述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事项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3)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b.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c.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d.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f.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g.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出现《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b.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c.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d.制作清算报告;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f.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g.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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