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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2-10-25 8:23:16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关键词:基金公告
核心提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700004)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12年10月29日起,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为:700004)参加代销机构费率优惠活动。具体内容如下:

  一、推出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代销机构及开展本次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措施

  ■

  ■

  注:以上排名不分先后;原费率指本公司发布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上注明的费率。

  二、重要提示

  1、以上优惠活动仅针对通过上述代销机构投资本基金(只限前端申购费用)的申购手续费费率和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申购费率,不包括基金的转换费率、后端模式申购费率,具体办理事宜请以代销机构的安排为准。

  2、以上费率优惠活动的截止日期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费率优惠活动的解释权归上述代销机构所有,有关活动的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以上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3、投资者可到以上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申请开办基金定投业务并约定每期固定的投资金额,每期扣款最低金额以代销机构规定为准。以上优惠活动期间,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流程以代销机构受理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4、代销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其他有关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5、本公司将适时增加或调整代销机构,并及时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5日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一、公告基本信息

  ■

  注:

  1、根据《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适用保本条款;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虽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但在当期保本期开放到期赎回的限定期限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

  3、关于本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障机制的约定,请参考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二、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日常申购业务

  (一)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首次申购金额最低1000元(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不受首次申购金额的限制),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500元。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需缴纳申购费,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

  注:M单位(万元)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申购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三)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以上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上述T日指申购业务申请日。

  四、日常赎回业务

  (一)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50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余额不足5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二)赎回费率

  ■

  注:一年为365天

  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上述T日指赎回业务申请日。

  五、日常转换业务

  (一)转换费率

  进行基金转换的投资者,需要承担一定的基金转换费用,基金转换费用包含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大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按差额收取申购补差费,如转入基金的申购费小于等于转出基金申购费,则不收取申购补差费。

  对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进行基金转换的,在计算申购补差费时,将享受一定的申购费优惠,即对于转入基金,如原申购费率大于等于0.6%,按0.6%计算,如小于0.6%,则按原费率计算。(具体费率标准请详见网上交易登录页《交易费率》)

  本公司可对上述费率进行调整,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进行公告。

  (二)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适用基金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通以下基金的相互转换业务:

  平安大华行业先锋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1

  平安大华深证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2

  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3

  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700004

  2、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

  (2)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的同一交易帐号内进行。

  (3)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4)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5)对于转换后持有时间的计算,统一采取不延续计算的原则,即转入新基金的份额的持有时间以转换确认成功日为起始日进行计算。

  (6)本基金转换出采用“后进先出”原则,即后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出;本公告列示的其他基金在转换出时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出。

  3、转换限额

  本公司网上交易基金转换申请单笔的最低限额为500份,如转出基金份额低于500份;或减去申请份额后,转出基金剩余份额低于500份,需全额进行转换。

  4、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转入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业务。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申购费率及计算公式等同于一般申购业务。对于满足不同条件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如定期定额申购期限适逢基金费率优惠期,或通过网上交易等渠道递交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为适合的其他条件,基金管理人可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并及时公告。投资者办理该业务具体费率以销售机构当时有效的业务规定或相关公告为准。

  (一)扣款日期和扣款金额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前,须指定本人的一个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并经办理本业务的销售机构认可。投资者须遵循各销售机构有关扣款日期的规定,并与销售机构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扣款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各代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置等于或高于100元的最低扣款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二)交易确认

  本业务的申购需遵循“未知价”和“金额申购”的原则,申购价格以基金申购申请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为本业务每月实际扣款日(如遇非基金开放日则顺延至基金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T+2工作日。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购基金后,本基金已开放赎回业务的,投资者可从T+2工作日起办理基金的赎回。赎回费率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约定的一般赎回业务的赎回费率执行。

  (三)变更和终止

  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变更和终止,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办理该业务网点申请办理,办理程序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七、基金销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第八层

  电话:0755-22627627

  传真:0755-23990088

  联系人:叶俊林

  网址:www.fund.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2、网上交易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

  网址:www.fund.pingan.com

  联系人:张 勇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

  3、场外代销机构

  (1)场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渠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公司销售渠道: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公司。

  (2)可办理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可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有: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其中,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仅办理本基金与平安大华策略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换业务。

  以上销售机构办理的转换业务的基金品种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务办理机构,并及时公告。

  (5)本基金各销售机构可能因业务安排、系统设置等原因,在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时,相关业务规则、办理时间和要求的资料、信息等有所区别,投资者在办理本公告项下相关业务时,除应遵循本公告内容外,还应按照各销售机构的要求执行。

  (6)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参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相关业务公告及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本基金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八、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在2012年8月6日《证券时报》、2012年8月8日《上海证券报》、和2012年8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的《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查阅《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相关文件。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及直销专线电话0755-22627627咨询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敬请投资人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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