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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有效期身份证件的公告

2012-12-21 8:56:41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尊敬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

  尊敬的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身份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

  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是第一代身份证,或者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交易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95105680(免长途费),也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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