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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13-5-10 8:34:27  文章来源:不详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人详细查阅刊登在2013年4月1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及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gtfund.com )上的《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国泰纳斯达克100(QDII-ETF)。

3、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纳指ETF。

4、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100。

5、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纳指申赎。

6、申购、赎回代码:513101。

7、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8日基金份额总额:267,622,120.00份。

8、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2013年5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7,622,120.00 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15日。

12、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托管人:道富银行State Street Bank and Trust Company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262号文。

2、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9日公开发售。其中,网下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4月19日,网上现金认购的日期为2013年4月17日至2013年4月1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网下现金发售5个工作日,网上现金发售3个工作日。

7、发售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2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2)代销机构

基金网下现金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基金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二)基金合同生效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4月1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3年4月19日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此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267,618,000.00元,通过网下直销现金认购的有效净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120.00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已于2013年4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69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含所募集债券市值)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267,622,120.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3年4月25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四)基金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基字【2013】11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3年5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基金二级市场交易简称:纳指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310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纳指申赎。

7、申购、赎回代码:513101。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一级交易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267,622,120.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5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69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158,169.1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5月8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28,504,12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85.38%;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9,118,000.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14.62%。

(三)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3 年5月8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基金份额(份)占总份额比例(%)
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20,000,000.007.47%
2东证资管-工行-东方红-新睿2号集合资产19,999,800.007.47%
3田世强16,000,000.005.98%
4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1,000.003.74%
5国都证券-华夏-国都安心投资集合资产管理10,000,400.003.74%
6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400.003.74%
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3.74%
8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03.74%
9江海证券有限公司10,000,000.003.74%
10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03.74%
11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0,000,000.003.74%
1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3.7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3、总经理:金旭

4、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39楼

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7、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000060090

8、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9、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0%
意大利忠利集团30%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10%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建立并完善了科学的治理结构,目前有独立董事4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及资格审查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考核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对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进行决策及监督;

在组织结构方面,公司设立的分管领导议事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决策和监督控制。同时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和风险控制责任,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和制约,形成了合理的组织结构、决策授权和风险控制体系;

公司一贯坚持诚信为投资人服务的道德观和稳健经营的管理理念。在员工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风险观念,形成了诚信为本和稳健经营的企业文化;

公司稽核监察部拥有对公司任何经营活动进行独立监察稽核的权限,并对公司内部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建议。

11、人员情况:

截至2013年3月7日,公司正式员工258人,其中59%(152人)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露负责人:林海中

咨询电话:400-888-8688

13、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2013年5月3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鑫证券投资基金,以及35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鹰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包括2只子基金,分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龙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马稳健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鹏蓝筹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金鼎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鼎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泰金象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金盛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纳斯达克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价值经典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事件驱动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信用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小板300成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国泰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国泰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6个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现金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国泰金泰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金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泰国证房地产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估值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国泰估值优势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而来)、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上证5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另外,本基金管理人于2004年获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资产管理人资格,目前受托管理全国社保基金多个投资组合。2007年11月19日,本基金管理人获得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资格。2008年2月14日,本基金管理人成为首批获准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户理财)的基金公司之一,并于3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资格,成为目前业内少数拥有“全牌照”的基金公司之一,囊括了公募基金、社保、年金、专户理财和QDII等管理业务资格。

14、本基金基金经理

崔涛,硕士研究生,8年证券基金从业经历。曾任职于Paloma Partners资产管理公司、富通银行(纽约)。2009年6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经理(量化研究方向),从事量化及衍生品投资、指数基金和ETF的投资研究以及境外市场投资研究。2011 年5 月起任国泰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年5月起任国际业务部总监助理,2012年5月起任国泰大宗商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情况

1、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2、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3、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5、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6、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7、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8、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9、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10、联系人:田青

11、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1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2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267只证券投资基金。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年及自2009年起连续三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在2007年及2008年连续被《财资》杂志评为“国内最佳托管银行”奖,并获和讯网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国“最佳资产托管银行”奖。

(三)一级交易商

目前,本基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如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四)基金验资机构

1、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3、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4、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5、联系电话:(021)23238888

6、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屈斯洁

7、联系人:魏佳亮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基金截至2013年5月8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资 产本报告期末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报告期末
资 产: 负 债: 
银行存款267,622,120.00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应付证券清算款-
基金投资-应付赎回款-
债券投资-应付管理人报酬57,188.8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应付托管费19,062.95
衍生金融资产-应付销售服务费-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付交易费用-
应收证券清算款-应交税费-
应收利息78,766.58应付利息-
应收股利-应付利润-
应收申购款-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负债27,358.08
其他资产-负债合计103,609.88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267,622,120.00
  未分配利润-24,843.30
  所有者权益合计267,597,276.70
资产总计267,700,886.58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67,700,886.58

注:1、截至2013年5月8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元,基金份额总额267,622,120.00份。

2、本报告期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8日止。本基金合同于2013年4月25日生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合同生效未满半年。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3年5月8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项目金额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
 其中:股票-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267,622,120.0099.97
6其他各项资产78,766.580.03
7合计267,700,886.58100.00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基金截至2013年5月8日未持有股票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投资明细

基金截至2013年5月8日未持有股票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基金截至2013年5月8日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基金截至2013年5月8日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2013年5月8日,其他各项资产构成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名称金额
1存出保证金-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78,766.58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78,766.58

3、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4、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重大事项揭示

(一)2013年4月26日发布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根据《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申购赎回对价的复核、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与赎回过程中的组合证券交割、现金替代和现金差额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证券基金投资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将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证监会核准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 《纳斯达克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法律意见书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附件: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的规则,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有关规定,选择、更换或撤销证券经纪代理商以及证券登记机构,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0.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2.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3.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基于谨慎的原则,控制基金资产的流动性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正常运作;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确保管理人发送的交易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或其他当事人的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严格遵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始终将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置于首位,以合理的依据提出投资建议,寻求基金的最佳交易执行,公平客观对待所有客户,始终按照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政策、指引和限制实施投资决定,

充分披露一切涉及利益冲突的重要事实,尊重客户信息的机密性;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确保基金投资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金融产品或工具;严格按照《基金法》、

《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投资范围和比例限制的规定,确定清晰、可执行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并在规定时间内,对超范围、超比例的投资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9.确保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数据符合《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保证该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因数据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或其他当事人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10、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11.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12.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3.如需在基金托管人选择的机构之外保管、登记基金财产,应严格审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以及相关资产收益准确、按时归入基金财产;

14.严格按照全球投资表现标准(GIPS)选取投资业绩标准;

15.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6.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1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严格控制基金投资产品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2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22.及时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公司行为信息;

2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2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和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2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26.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2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3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3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33.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5.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3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选择、更换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境外托管人;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5.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2.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3.除依据《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4.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报告;

5.安全保管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9.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承担安全保管责任;

11.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2.安全保管可以承担保管责任的基金资产,开设或委托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14.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1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8.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21.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22.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23.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5.选择的境外托管人,应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26.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

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7.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0.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32.保存与基金托管人职责相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正常履行上述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并对造成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基金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基金托管人按照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相关规则及规定;

3.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若基金合同当事人上述各项权利义务与不时修订或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冲突的,以修订后或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为准。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国泰纳斯达克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下,开通或终止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及制定和调整相关业务规则;

(6)在条件允许时,本基金采取组合证券申购与赎回;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三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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