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3 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召开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62号文批准募集的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的基金合同已于2013年3月6日生效,鉴于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易方达沪深300”)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8月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3年8月2日,即该日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efunds.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本公告“授权”章节的规定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或通过本公告规定的电话授权方式、网络授权方式或短信授权方式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代销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8月8日17:00以前(以本次大会公证机关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F?? 联系人:陈晓梅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转0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如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委托书自动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高效规范地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建议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和短信等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果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授权委托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授权委托书即视为有效授权。 2)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纸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代销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中心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业务时,直销中心及指定代销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所办理基金业务的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送达纸面授权文件的,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与表决票送达方式一致。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基金份额持有人专用通道 (4008818088转0),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主要代销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将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客户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3、网络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以下互联网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1)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进行操作。 (2)基金管理人通过网上平台为投资者提供通过互联网络进行授权的服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办理基金业务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所办理基金业务的进行。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平台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其密码进行登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通过基金管理人授权专区及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查询平台进行授权时,需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4、短信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提供短信通道供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的主要代销机构将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若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6、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截止时间为2013年8月8日17:00点。将纸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指定代销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2个工作日,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获得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转 0 联系人:陈晓梅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B502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 010-85197533 邮政编码:100010 3、 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或未能通过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5日 附件一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鉴于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易方达沪深300ETF”)基金合同已经生效,该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现已管理的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易方达沪深300”)的标的指数相同,且具备由于实物申赎所带来的跟踪紧密等优势,为优化本基金的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集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将本基金名称变更为易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允许本基金投资易方达沪深300ETF、股指期货、参与融资融券及办理转融通业务;基于上述投资范围的变更,相应地对《基金合同》中有关本基金的名称、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和估值、基金的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原《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规定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中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降低了0.05%。 此外,修改后的基金合同中增加了有关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表述,规定“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在0至0.5%的范围内,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公告后实施”,且基金管理人在上述销售服务费率区间内调整销售服务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有关本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功召开并表决通过,自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按0执行,直至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另行公告。有关基金合同具体修改的内容见本议案附件《<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根据2013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已发布的最新配套规定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以使其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附件:《<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3年7月4日 《关于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项的议案》之附件: 《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为实现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投资范围及其他相关事宜之目的,根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联接基金审核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现拟就《易方达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说明如下表。
(下转B27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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